选择类别:
  • 全部
  • 刑法类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社会法类
  • 经济法类
  • 行政法类
  •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

  第二条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从而本条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强制投保义务。强制保险,也称法定保险,是一国政府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通过颁行法律强制实施某种保险的制度。强制保险表明,要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不仅是保险业界的事情,政府也应发挥必要的作用和给予一定的支持。对于关系到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风险,强制保险是一个很好的途径,也是为尽力挽救伤者生命、体现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和减少社会矛盾的经济高效手段。就机动车责任保险而言,其本意是出于分散加害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考虑,也间接惠及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此世界各国均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强制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条例仅适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及其监督赔偿三个环节。同时,对于本条例未规定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必然涉及的其他环节,如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变更、保险赔偿金的给付期限、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资格审定等事项,可参照适用《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关联法规】

  《保险法》第50、51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

条例 保险 强制 交通事故 责任 机动车 投保 规定 社会|2011-05-16|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释义】

  责任保险,又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补偿责任的保险。一般而言,责任保险被归入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我国《保险法》即采用了这种立法体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在既有商业机动车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究其本质,仍然属于责任保险范畴。当受害人因被保险机动车肇事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时,有权依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而通过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可将责任风险在一定限额内转嫁给保险人,同时受害人的利益也会得到及时、合理的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本条的规定,受害人中不包括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这种规定是出于降低制度成本、防范道德风险的考虑,也是符合国际管理规定的。所谓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是指除驾驶人以外的车上承载人员。

  【关联法规】

  《保险法》 第50、51条

条例 保险 强制 交通事故 责任 机动车 责任保险 保险人|2011-05-16|

  第四条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释义】

  本条规定了三层涵义:;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监督检查部门;三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进行日常检查。

  根据《保险法》及其实施条例,,,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于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权。因此,本条规定由机动车管理部门承担监督检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情况这一职责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合理的。

  【关联法规】

  《保险法》第107-109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16、95、121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3、86、87条

条例 保险 强制 交通事故 责任 机动车 管理部门 交通|2011-05-16|

  第五条 ,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关联法规】

  《保险法》第92、154条

  《行政许可法》第29、42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9条

条例 保险 强制 交通事故 责任 机动车 业务 保监会 从事|2011-05-16|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释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即不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有相同的保险保障、责任限额、赔偿标准和权利,应当履行同样的义务和要求,不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为便于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可以代表保险行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各公司可以使用行业统一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实行相同的基础费率,即同一使用性质的同一车型机动车具有相同的风险保费。这种做法有利于风险的分摊,有利于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也有利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较大,保险公司之间的经营水平也不尽相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附加费率以及风险修正系数实行差异化,即根据行驶区域、驾驶人性别、年龄、驾龄、安全驾驶记录等风险因素差异,以及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差异因素,同一车型具有不同的费率水平。

  本条规定的不亏损不盈利原则,要求费率的厘定基于正常经营的标准成本之上,既坚持不以该保险盈利,又不致令保险公司因此亏损进而丧失办理该保险的积极性。

  【关联法规】

  《保险法》第19-21、107条

  《行政许可法》第19、46-48条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5-7、10条

条例 保险 强制 交通事故 责任 机动车 不同 费率 保险公司|2011-05-16|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

  【释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目前,我国采用商业化运作方式,在不以营利为目的前提下,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和管理强制保险业务。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借强制保险业务名义,捆绑销售其他商业险种,或者将商业险种发生的经营管理费用、理赔费用等支出纳入强制保险,提高强制保险的成本,本条规定强制保险业务必须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采取单独管理和单独核算,严格控制成本和费用支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在费率厘定时要遵循不盈利不亏损原则,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盈利或亏损的可能。同时,由于这是我国在新的法律体系下首次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保险行业缺乏相应的经验数据来厘定费率,费率厘定是否合理与准确需要时间的检验。因此,,假如承保利润较高,则下调费率,亏损较高,则上调费率。

  为确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厘定的合理性与透明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和效率原则,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接受社会监督。;听证申请人为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保险行业协会;听证代表为社会各界代表。

  【关联法规】

  《保险法》第92、107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47条

  《行政许可法》第19、46-48条

条例 保险 强制 交通事故 责任 机动车 业务 费率 保险公司|2011-05-16|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

  【关联法规】

  《保险法》第36、37、107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101条

条例 保险 强制 交通事故 责任 机动车 道路 费率 发生|2011-05-16|

  第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投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损失和赔偿等方面的信息,、、拖拉机等机动车及其所有人的违章记录等信息,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是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

  建立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是利用经济手段辅助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管理的有效手段。一方面,、农业主管等部门有关机动车及其所有人、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准确地厘定保险费率,科学地采用差异性价格,实行奖优罚劣,利用经济手段督促驾驶人提高交通意识,有力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改善。另一方面,、农业主管等部门可以利用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出险记录、赔偿等信息,更加全面地掌握每一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肇事情况,、农业主管等部门有针对性地对重点车辆(或驾驶人)实行重点管理,甚至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统计数据分析,对某一类型机动车的安全性能进行重新审查,大大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理效率,实现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良性互动。

  【关联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21条

条例 保险 强制 交通事故 责任 机动车 道路 交通安全|2011-05-16|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4条

  《保险法》第11、13-16条

条例 保险 强制 交通事故 责任 机动车 保险公司 业务|2011-05-16|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释义】

  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实践中,保险人不可能对每一保险标的进行详尽的实地调查,也不可能一一了解保险标的有关的所有情况,因此,保险人要求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与投保风险有关的重要事项,以便其决定是否属可以保险的车辆以及收取多少保费。如实告知义务通常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告知与保险相关的全部重要事项;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后,当发生与保险标的、承保危险等相关的变更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告知变更的重要事项;在定期保单续保之前,发生与续保相关的重要事项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予以如实告知。需要注意的是,投保人只要提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要求,就必须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而不以保险公司的询问为限。

  由于投保人是否对重要事项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详见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因此,投保人应当如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都至关重要。

  【关联法规】

  《保险法》第17、106、137、139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8、9、16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6条

条例 保险 强制 交通事故 责任 机动车 告知 事项 投保|2011-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