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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受风暴潮威胁的沿海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强海堤(海塘)、挡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体系建设,监督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和施工符合防御风暴潮的需要。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御风暴潮的规定。

  一、风暴潮是指由气压、大风等气象因素急剧变化引起沿海海面或河口水位异常升降的现象。热带风暴潮常常造成海水水位的急剧上涨,最高时可超出正常水位三米以上,造成对沿海堤坝、农田、水闸和港口设施的损毁,由此而形成的大量降雨往往引发洪水。因此,它是一种严重的自然灾害。我国是风暴潮侵袭较为频繁的国家,沿海地区如广东、广西、福建、浙江、江苏、上海、山东等省、市几乎每年都受到风暴潮的威胁,而这些地区通常又是人口稠密、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如果对风暴潮的危害认识不足,采取措施不得力,将会造成较大的损失。因此,防御风暴潮是这些地区防洪工作的重要内容。本条结合我国风暴潮发生的特点,对沿海地区防御风暴潮的主要任务作了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沿海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做好防御风暴潮的工作。

  二、根据本条的规定,为防御风暴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主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遵循防洪工作的基本原则,在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指导下制定防御风暴潮的规划,确定防御工作的总体部署,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二是针对风暴潮对海堤等破坏较大的特点,加强对海堤、挡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工程的建设,使其能够抵御风暴潮的侵袭;三是在这些地区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其设计和施工都应符合防御风暴潮的特殊需要,要防患于未然。政府对此有监督的责任。

  三、本条所提到的“海堤(海塘)”、“挡潮闸”、“沿海防护林”的含义是:

  1.海堤是指沿海岸修建的挡潮防浪的围堤,也称为海塘。

  2.挡潮闸是指设于感潮河口上游防止海潮倒灌的水闸。其主要作用是:在涨潮时,潮水水位高于河水水位,关闸挡潮;退潮时,潮水水位低于河水水位,开闸排水。

  3.沿海防护林是指在沿海地区生长的能够起到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等作用的天然林或人工林。

十二 国防 共和 人民 中华 风暴 沿海 防御 水位 地区|2019-09-09|

  第十三条 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地区以及其他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布局,应当避开山洪威胁;已经建在受山洪威胁的地方的,应当采取防御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山洪可能诱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进行防治的规定。

  一、山洪是一种由强度很大的暴雨、融雪在一定的地形、地质、地貌条件下形成的洪水。其特点是:流速快、过程短、突发性强、破坏力大;通常发生在温带和半干旱地带的山区,暴发时往往挟带大量泥沙、石块。山洪常常引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人民的生命财产产生巨大威胁。为此,本条专门规定了在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地区以及其他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防治山洪,这也是我国防洪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是一个山洪分布很广的国家,除干旱地区以外的山区均有发生,特别是淮河、海河和辽河流域的山区更容易发生。在我国的西南、西北和华北山区多有泥石流山洪。由于山洪来势凶猛,破坏性大,因此,必须重视对山洪的防治。

  二、根据本条的规定,防治山洪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山洪的形成主要是由于水文气象的原因,同时也与发生地区的地形、表层地质及植被情况有关,一般来说,地面坡度越陡,表层地质越疏松,植被条件越差,山洪暴发的可能性越大,也越容易引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由此可见,山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山洪的防治涉及到水利、气象、地质等部门,并且由于山洪预报的预见期短,往往预见以后没有足够的时间采取防护措施,这就使及早发现隐患,及早采取措施显得更为重要。根据山洪发生的上述特点,本条规定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组织有关部门如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隐患进行全面调查,确定重点防治区,密切注视有无上述灾害的先兆,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山洪防治的工作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其采取的措施通常是搞好水土保持,进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等,并且要做好气象预报工作,采取综合性措施对山洪进行防治。

  2.由于山洪及其所引发的泥石流等灾害破坏性大,暴发时往往冲毁村镇、铁路及其他设施,为了避免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活动遭受山洪的损害,本条规定,建设城市、村镇等居民区、工厂、矿山、铁路及公路等应当避开山洪经常发生的地区,有关部门在建设的规划和布局时要统筹考虑,统一规划,避开山洪的威胁。对已经建在上述地区的有关设施,应当采取防御措施。

  三、本条所提到的“滑坡”、“泥石流”的含义是:

  1.滑坡是指斜坡岩土体沿贯通剪切面向临空面下滑的现象。

  2.泥石流是指在山区由于暴雨、融雪等使山谷中积存的松散岩土体向下游开阔地倾泻的一种突发性洪流。

国防 共和 人民 中华 防治 措施 采取 地区 滑坡 应当|2019-09-09|

  第十四条 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谷、盆地等易涝地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除涝治涝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完善排水系统,发展耐涝农作物种类和品种,开展洪涝、干旱、盐碱综合治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防涝规划,采取防涝措施的规定。

  一、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谷、盆地等地区由于其地势的原因,遇到连续降雨天气,排水不利,常易发生涝灾。涝灾如不重视也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在农村危害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在城市影响工业生产、公路的畅通及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因此,本条要求上述地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防涝。

  二、根据本条的规定,防涝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防涝工作应当纳入规划。上述地区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涝灾的发生规律,结合当地的地理、水文情况,对当地治涝、除涝工作统筹安排,根据该地区防洪安全的需要,确定防涝标准,部署修建防涝设施工程及其他防涝措施,坚持全面规划,综合防治的原则,制定除涝治涝规划。除涝治涝规划属于专业规划,一般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完善排水系统,综合治理涝灾。除涝治涝的关键在排水,要尽量利用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使更多的水自流排出,在外河水位较高的低洼地区,利用排涝泵站,进行抽水排水。同时要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变害为利的防治原则。比如,在地势较低的地区种植向日葵和麻类等耐涝作物;根据易涝地区往往交替发生干旱、盐碱等灾害的规律,开展洪涝、干旱和盐碱的综合治理;对于排水十分困难的地区,可以作为滞涝区,发展水产业。因此,本条要求,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谷、盆地等易涝地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如水利、农业部门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相应措施,完善排水系统,开展综合治理,以达到防涝治涝,减少损失的目的。

  3.城市是人口稠密、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为了确保城市免受洪涝灾害的侵袭,必须加强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统一管理。根据本条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有义务安排资金,按照防涝规划以及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修建排涝管网和泵站,完善城市排水体系。对这些排水设施要科学管理,经常维护,严格按照规划使用,保证设施的使用效益。

十四 国防 共和 人民 中华 地区 规划 排水 人民政府 有关|2019-09-09|

  第十五条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

  在前款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应当符合河口整治规划。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河口整治规划的规定。

  一、河流入海口既是从河流通往海洋的航运通道,也是排洪泻沙的主要通道,防洪任务十分繁重。河口地区特别是我国的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等几大河流的入海河口是我国经济最发达,最具发展潜力的地区。我国最大的国际金融中心上海市及最大的对外贸易港口上海港就位于长江口的南岸,对这些地区的开发利用对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些入海河口的水流、泥沙和河床的相互作用关系十分复杂,由于多年的冲淤演变,一些河流的入海口泥沙严重淤积,造成排洪不畅,这不仅影响了航运,而且威胁着河口地区城市的防洪安全,迫切需要整治。河口的整治即指在河流的入海口为满足防洪、防潮和航运的需要而修建必要的工程,以保证河口通畅的工程措施。

  二、由于河口整治往往是较复杂的一系列工程措施,涉及防洪、航运、供水及生态环境等许多方面,需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对被整治河段的水文及水下地形进行观测,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该河段河床演变规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防洪、航运等要求,制定河道整治规划,对治理工程进行总体部署。这项工作涉及面广,一些河流跨越多个省、市,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复杂,有的河流输沙量很大,淤积严重,河口整治的难度大,任务重。因此,本条规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制定。

  三、由于河口地区所处的地理位置特殊,因此往往是经济发展的中心地带,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近些年来,在河口地区围海造地的情况比较普遍。为了保证人为的围海造地不破坏河口的流路,维护河道的通畅,保持河势,保障防洪安全和河道航运的畅通,本条第二款特别强调,在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应当符合河口整治规划。如果违反了这一规定,将按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防 共和 人民 中华 河口 整治 航运 地区 防洪 规划|2019-09-09|

  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6条

登记 公司 人民 共和 中华 《公司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2019-09-09|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条文注释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适用的对象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这两类公司的基本特征都是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度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是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规模比较小、股东人数比较少,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要少于50人。其全部资本不划分为股份,也不能上市,股东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承担对公司债务的责任和行使股东权利。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法》所规定的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也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在设立登记时,也要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3、6、24、58、65、180、193、199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6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登记 公司 人民 共和 中华 股东 股份 有限责任 适用 有限公司|2011-05-16|

  第三条 【公司登记的程序要件】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7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

登记 公司 人民 共和 中华 机关 经营 从事 名义 活动|2011-05-16|

  第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关联法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

登记 公司 人民 共和 中华 机关 非法 职责 干预 法规|2011-05-16|

登记 公司 人民 共和 中华 主管 总局 全国 工作 行政管理|2011-05-16|

  第六条 :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

  条文注释

  第一种是国家出资或控股的公司。与1994年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比,。主要原因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大量的国有公司通过对外投资、股权置换等实现了集团化经营,股权结构变得很复杂。同时,,有的涉及与地方甚至民营资本合资的问题。

,同时又避免大大增加其工作量,降低企业登记的效率,因而采用了50%这个界限。即只有当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在所投资的公司中持股占50%以上的绝对多数时,。

  第二种是外商投资公司。这里所说的外商投资公司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同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同时也包括以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当然,以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外国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对外投资限制的规定。

  第三种是其他情况。主要针对的是特定行业,如果国家法律、,。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65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8条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2条

登记 公司 人民 共和 中华 国家 总局 工商 规定 行政管理|2011-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