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类别:
  • 全部
  • 刑法类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社会法类
  • 经济法类
  • 行政法类
  •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

  第十三条 、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释义】 本条是对设立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标志的规定。

  一、近20多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了有关的环境标准。为提升和支持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引导和鼓励公众的绿色消费方式,本法以法律形式规定建立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标志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标志,也称生态标志,该标志不同于一般商标,它是指通过产品或包装的印记表明这些产品比其他功能和竞争性都类似的产品更有利于环境和资源保护,这些产品从最初开始设计时,就考虑到人们在使用中和使用后,不会对人类健康及环境与资源产生危害或者产生的危害较小。这些产品具有的特征是: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使用后易于回收,可再用,可更新;包装合理,功能合理,使用寿命长,易处理与降解。因此,这些产品的标志代表了对产品质量的一个全面评价,这一标志制度的应用可以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绿色信息,同时,也会对我国绿色市场的成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实施了生态(环境)标志制度,如1978年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施生态标志制度的国家,德国将推行生态标志的行动称为“蓝色天使”计划,目前其绿色产品数量达5000多种。美国于1988年开始实施环境标志制度。日本、芬兰、冰岛、瑞典等国家于1989年开始实施环境标志制度。1993年,我国开始发布了环境标志图案,1994年正式成立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 1995年3月,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宣布了我国首批环境标志产品名录,包括6类11个厂家的18种产品。为加强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2002年2月,,明确了认证认可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同时提出了建立集中统一的国家认可体系。2002年4月,、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和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的认证认可工作。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将承担上述三个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因此,涉及的环境标志和产品的认证认可工作,也统一归口到了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工作之中。

  三、根据本条规定,、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由于清洁生产涉及的行业和领域比较宽泛,并且各行业和产品的发展水平不一,本法列举了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三个产品类型,其他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类型还有低噪声型、无毒害型、低排废或零排放型等。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标志提供技术规范和标准,以更好推动清洁生产的发展,本法还明确要求对批准设立的产品标志制定相应标准。

生产 清洁 人民 共和 中华 产品 标志 环境 认可 国家|2019-09-07|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释义】 本条是对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的规定。

  一、加大科研与技术开发的投入力度、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示范和推广,是促进清洁生产的重要手段。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大力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产品的研究,支持与清洁生产相关的科技发展,深入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对于促进清洁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清洁生产技术属于科技成果,清洁生产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属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范畴。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对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有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如计划、经济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

十四 生产 清洁 人民 共和 中华 生产技术 部门 主管 行政|2019-09-08|

  第十五条 ,应当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

、广播影视、文化等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的规定。

  一、清洁生产是推进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本策略,但是,目前我国实施清洁生产工作存在的一个重大障碍就是:一些政府部门及国家工作人员缺乏明确的清洁生产意识,思想观念落后;许多企业领导没有将清洁生产作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大举措,未能把污染预防的思想贯彻于生产、生产经营和服务过程中,在企业中缺乏强有力的清洁生产管理机构,没有明确的清洁生产目标、行动规划和相应的制度措施,严重影响企业有效推行清洁生产活动的开展;企业员工对清洁生产缺乏足够认识,导致企业员工参与清洁生产程度较低,使清洁生产成为少数人的活动。因此,要成功地实施清洁生产,必须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对清洁生产的认识并得到他们的广泛支持,有必要运用加强正规教育、职业教育、技术培训等宣传教育手段,保障清洁生产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对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包括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对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进行清洁生产的教育和培训。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开展了大量的教育与培训工作,已形成了环境保护的教育与培训体系。在教育方面,在中小学教育中设置了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课程并编写了教材,在高等教育中许多大学设置了环境科学与环境工程专业;在职业教育与培训方面有培养环境保护专业的大学,还有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这些教育与培训机构在今后开展清洁生产的教育与培训中都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为推动清洁生产从概念培训逐步进入学校课堂的正规教育和业务培训,、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即把清洁生产的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清洁生产技术培训中,当然,其中的培训还应当包括清洁生产的管理和方法上的培训。

  三、、广播影视、文化等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广为宣传清洁生产的效益和意义,从而使广大公众加深对清洁生产的认识,形成全社会都关注清洁生产工作的局面。

生产 清洁 人民 共和 中华 企业 培训 教育 有关 职业教育|2019-09-08|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政府应当优先采购并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规定。

  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所有经济活动的舞台,而供给与需求则是决定市场的主要因素,只有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和其他绿色产品创造有效的需求才能从根本上促进绿色及环保市场的快速发育和完善,推动清洁生产活动蓬勃进行。在市场经济中,政府也是市场上很大的消费者,因此,政府完全可以用自己的消费行为来引导社会公众的消费行为。例如,在美国,美国环保局首先公布了若干指导原则,用于政府机关优先采购各类再生产品和对环境与资源友好的产品。目前,在美国联邦政府工作人员使用的许多电脑是节能型的产品,联邦政府大楼中运行的中央空调大多数是绿色环保型产品,政府的消费方式对公众的消费方式起到巨大的导向作用。为此,本法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二、本法还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引导人们转变消费意识,促进人们逐渐使用和消费对环境与资源无害的产品,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推动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市场发育和完善,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生产 清洁 人民 共和 中华 产品 资源 环境 保护 市场|2019-09-08|

  第一条 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沙治沙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我国是世界上土地沙化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土地沙化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不仅使我国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而且吞噬着中华民族的生存空间,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造成了极大危害。虽然经过长期艰苦努力,我们在防沙治沙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的看,是“沙进人退”,治理的力度远远不够,防沙治沙的速度赶不上土地沙化蔓延的速度,局部治理、整体继续恶化的局面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我国土地沙化面积平均每年扩大2460平方公里,相当于每年损失一个中等县的土地面积。近两年春季,我国北方地区遭受十几次扬沙、沙尘暴灾害,这种恶劣天气发生的时间之早、频率之多、范围之广、强度之大,为近50年来所罕见。造成我国沙化土地的不断扩大,沙尘暴频繁,有气候等自然原因,但主要是由于人类不合理的活动(一些地方毁林开荒、乱采滥挖、草原过度放牧等)引起的。

  总结建国以来经济建设经验教训,在森林法、草原法、、,为有效遏制土地沙化,制定防沙治沙法是必要的,这部法律的制定对维护生态环境,做好防沙治沙工作,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根据本条规定,防沙治沙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预防土地沙化。土地沙化是指因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破坏、沙土裸露的过程。预防土地沙化是防沙治沙法的重要内容,防沙治沙法第三章对预防土地沙化的主要措施作了专门规定,这些预防措施主要有:土地沙化的监测、植被的管护、实行控制载畜量与调整牲畜品种及牲畜圈养轮牧制度、开垦耕地与退耕还林还草、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预防土地沙化是治理沙化土地的基础和前提,预防土地沙化是制定防沙治沙法的首要目的,也是防沙治沙工作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沙化地区的生态环境十分脆弱,植被一旦遭破坏就很难恢复。因此,防沙治沙工作必须把对现有植被的保护放在优先的位置和首要任务,依法坚决制止盲目开垦、过度放牧、滥砍伐、乱采挖等行为,依法坚决保护好沙化地区的现有植被。

  (二)治理沙化土地。预防土地沙化和治理沙化土地是防沙治沙法的两个主要内容,防沙治沙法第四章对沙化土地的治理作了专门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有: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防沙治沙规定,因地制宜种林种草,增加植被;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公益性治沙活动并对其提供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国家保护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治理者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措施改善土地质量,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治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采取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或者封育措施治沙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对沙化地区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治理责任制。预防土地沙化与治理沙化土地是本法直接的立法目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者密切联系,相互促进,不可分割。预防土地沙化、保护现有植被是防止沙化土地、治理沙化土地的基础,治理沙化土地是预防土地沙化的保障;为了避免“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必须在治理的同时,加强对治理后形成的植被进行有效地保护,预防土地再次沙化。

  (三)维护生态安全。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防沙治沙是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重要方面,只有大力加强预防土地沙化和治理沙化土地工作,才能保护和改善生存条件,维护生态安全。维护生态安全既是防沙治沙法的立法目的,也是防沙治沙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

  (四)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防沙治沙是一项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的工作。防沙治沙法旨在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遵循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紧紧围绕我国防沙治沙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和改善人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同时依靠科技,以重点防治为突破口,处理好长远与当前、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因此,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防沙治沙法的根本目标。

  三、预防土地沙化和治理沙化土地是防沙治沙的根本措施,维护生态安全则是防沙治沙的基本要求,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防沙治沙的始终目标。上述三个方面紧密联系,构成防沙治沙法的立法宗旨。

第一 国防 人民 共和 中华 土地 沙化 沙治沙 治理 预防|2019-09-08|

  第三条 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坚持区域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保护和恢复植被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相结合;

  (四)遵循生态规律,依靠科技进步;

  (五)改善生态环境与帮助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

  (六)国家支持与地方自力更生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鼓励单位、个人承包防治;

  (七)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一、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贯穿于整个防沙治沙工作始终并作为防沙治沙工作的指导思想,也是建国以来防沙治沙工作的经验教训的总结;本条规定的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统一的整体,不能分割、对立。

  二、根据本条规定,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以下七项原则:

  (一)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坚持区域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防沙治沙首先必须有一个积极可行的防沙治沙规划,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国的防沙治沙工作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地方的防沙治沙规划要根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编制。防沙治沙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以保证防沙治沙规划的落实,,用于本级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防沙治沙法对科学、可行的编制防沙治沙规划作了具体规定,防沙治沙规划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分清轻重缓急,先易后难,也要突出重点,对区域社会经济影响大的要进行重点治理。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预防为主,实际就是保护优先,通过法律手段将保护现有植被置于优先位置,否则植被一旦被破坏,将很难再恢复。预防为主,保护植被是防沙治沙工作的首要任务。为此,一方面必须坚持制止并依法处理沙区破坏植被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国家也在采取措施让农牧交错区土地沙化严重的农牧民退耕还林还草,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保护生态,解决农牧民的生产生活。防治结合,指预防与治理相结合,通过植树种草等治理措施的实施,有助于对土地沙化的预防,对现有植被也是一种保护,预防与治理的目的都是为了搞好生态建设,减少沙化土地的危害。防沙治沙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必须要综合治理,采取生物措施、工程措施与农艺措施相结合,林、草、水的措施相结合,各种治理措施科学配置,发挥治理的综合效益。

  (三)保护和恢复植被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相结合。保护和恢复植被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相结合,就是要处理好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防沙治沙是一项以生态效益为主,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紧密结合的工作,有了生态效益,就会有经济效益。在保护和恢复植被的基础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除害兴利,对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防沙治沙是十分必要的。

  (四)遵循生态规律,依靠科技进步。人类的盲目开垦、过度放牧、滥采滥挖等不合理活动,就是违背客观规律,不遵循生态规律。土地沙化,实际就是对人类破坏生态环境的一种惩罚,这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因此,防沙治沙法将遵循生态规律作为一项原则。防沙治沙工作一方面要遵循生态规律,另一方面也要依靠科技进步,进行科学治沙。不能将遵循生态规律与依靠科技进步对立起来,二者是统一的。只有依靠科技进步,才能使治沙更有成效,加快治沙进程。防沙治沙法把依靠科技进步放在突出位置,国家支持防沙治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发挥科研部门、机构在防沙治沙工作中的作用,培养防沙治沙专门技术人员,提高防沙治沙的科学技术水平。国家根据防沙治沙的需要,组织设立重点科研项目和示范、推广项目,并对有关防沙治沙方面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给予政策优惠,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沙区各级政府还要组织开展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沙治沙的能力。

  (五)改善生态环境与帮助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我国土地沙化地区大多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的经济活动主要是传统的畜牧业和种植业,生产方式的落后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草原草场、森林土地等资源的过牧、过垦问题。因此防沙治沙要将生态环境建设与帮助农牧民脱贫致富结合起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和改进生产方式,发挥沙区资源优势,落实国家有关防沙治沙资金、税收、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广大农牧民的防沙治沙的积极性,防沙治沙才能有成效。如一些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将统一治理后的土地搞基本农田(周围建有林带林网)分给农户,农民基本生活有保证并得到一定改善,就不会去盲目开垦破坏植被了。

  (六)国家支持与地方自力更生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鼓励单位、个人承包防治。防沙治沙工作是艰巨的历史性任务,国家各方面支持是必要的,但同时国家支持应当与沙区的地方政府及广大干部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国家通过政策引导,各级政府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建立富有活力的防沙治沙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多元投资主体投入防沙治沙。

  防沙治沙工作是沙区政府责无旁贷的重要职责,防沙治沙法规定了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奖惩制度,国家和沙区地方各级政府一方面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照防沙治沙规划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用于防沙治沙工程,并在安排扶贫、农业、水利、道路、矿产、能源、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时设立防沙治沙项目,保证对防沙治沙的投入;另一方面大量的防沙治沙工程必须依靠社会力量,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政策支持、组织、引导,鼓励单位、个人承包防治,并依法保护治沙者的合法权益。

  (七)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

  防沙治沙法将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一项原则,主要是针对一些地方在治沙者将“不毛之地”变成“万亩绿洲”之后屡屡发生侵害治沙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而规定的。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具体地讲,就是治沙者按照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所取得的收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 国防 人民 共和 中华 沙治沙 结合 工作 规划 生态|2019-09-08|

  第二条 ,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土地沙化是指因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破坏、沙土裸露的过程。

  本法所称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过程。

  本法所称沙化土地,包括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具体范围,。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调整范围及有关名词定义的规定。

  一、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法律对人、事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行为适用。关于防沙治沙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本法第四十七条已作规定。本条第一款则对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和对人、事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主要包含两层意思:

  (一)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即陆域范围。。一般讲,法律的地域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防沙治沙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可在我国境内。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防沙治沙法没有被列入这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此,防沙治沙法不适用我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我国沙化土地主要分布在北方13个省区,这些地区是防沙治沙的重点地区。但根据全国沙化土地的普查结果看,在黄淮海平原及长江以南的其他一些沿海、沿河和沿湖地区也分布着零星的沙地。我国沙化土地分布的区域包括除上海外(不包括台、港、澳地区)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851个县(旗)。因此,防沙治沙工作不仅仅是西部地区的事,而是关系到我国整个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的大事。

  (二)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一切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这里的“单位”,可以是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外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个人(包括农牧民、个体承包户),也可以是外国人。上述主体在我国境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的,不论是营利性治沙活动还是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治沙活动,都必须遵守防沙治沙法。

  二、本条第二、三款对涉及本法适用范围的“土地沙化”的含义作了规定。关于土地沙化的定义,学术界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这里介绍几个与“土地沙化”的有关的概念,以便进一步理解“土地沙化”的概念,需要介绍和明确“沙化”、“沙漠化”、“荒漠化”三个不同概念。“沙化”不是指土地沙化而是指土壤沙化,具体地讲是土壤的物质组成中较小的颗粒的减少、有机质的损失、较粗大(沙)物质相对集中的过程;“沙漠化”是一个地理景观变化(环境、植被、水等)的过程,指景观或地理环境向类似沙漠的土地退化过程;“荒漠化”是指因气候和人类活动造成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荒漠化”包括沙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退化。本法所称土地沙化的概念本条第三款作了规定,即“本法所称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过程。”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本法所称的土地沙化的原因主要是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土地沙化。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主要考虑是:土地沙化的不断扩张,有自然原因,但主要是因人类不合理的活动所引起的,这些不合理的活动主要是在农牧交错区盲目开垦(大规模的毁草毁林开荒,破坏植被,造成地下水位下降,使原来的滩地、固定沙丘变成流动沙丘)、过度放牧(据统计,沙化地区草场超载率高达50~120%,有的甚至高达300%) 、滥采滥伐(薪柴需求量巨大,滥采滥伐,造成大量沙生植被破坏,加剧了土地沙化的进程)、滥挖野生中药材等沙生植物(主要是采集固沙作用大、经济价值高的甘草、麻黄、发菜)、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大水漫灌、河流上中游修建水利工程不合理,造成下游水量减少或断流、过度开采地下水).

  近百年来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引起的土地沙化对生态环境破坏是最为严重的,人类的这些不合理活动引起的土地沙化主要分布在农牧交错区,且与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连,如能妥善安排好农牧民的生产生活,土地沙化是可以预见并能控制,也是有能力治理的,建国以来我国的防沙治沙活动实际上也是以治理这些沙化土地为重点的。对因自然原因造成的土地沙化,形成的原生性沙漠和戈壁,目前还难以预防和治理,也没有必要进行治理。外国对原生性沙漠和戈壁也均未进行治理。因此,本法着重规范主要因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土地沙化的预防和治理活动是符合实际的,对我们坚定防沙治沙信心是十分必要的。

  三、本条第四款对本法所称沙化土地作了规定,即“本法所称沙化土地,包括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具体范围,。” 本款之所以明确沙化土地的概念,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治理的范围,使治沙活动建立在切实可行的基础上。根据目前的监测结果,我国已经沙化的土地约为168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北方的13个省区。其中,难以治理或者不需要治理的戈壁约67万平方公里、原生性沙漠约49万平方公里,戈壁和原生性沙漠约占2/3,即116万平方公里;在当前的技术和经济社会条件下可以治理的约占1/3,即52.9万平方公里,这部分沙化土地主要是因人类不合理活动引起的。还有近9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具有明显沙化趋势。根据上述统计,可以初步得出目前我国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面积约为142万平方公里。这里讲的数字是为了说明和理解沙化土地的概念,仅作为一种参考。我国沙化土地的具体范围,。

第二 国防 人民 共和 中华 沙化 土地 活动 本法 我国|2019-09-08|

  第四条 ,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和支持防沙治沙工作的开展。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保护和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质量。

  国家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建立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沙区地方政府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的责任及建立政府行政领导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的规定。

  一、防沙治沙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本法规定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也就是说将防沙治沙作为本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还要抓紧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将具体实施方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和落实防沙治沙工作的开展。

  为了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防沙治沙工作任务的完成和目标的实现,沙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把防沙治沙工作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起来,加强领导和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只要一任接着一任干,一代接着一代干,一张蓝图干到底,保护和改善本地区的生态质量的任务就一定能完成。

  二、保护和改善本地区的生态质量是沙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历史责任。为此国家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将依法建立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这里讲的政府行政领导包括沙区的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领导、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领导。如何能够认真贯彻这一规定,。

  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防沙治沙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必要的支持,本条第三款还规定,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本法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沙治沙工作的责任意识,。

国防 共和 人民 中华 沙治沙 政府 人民政府 地区 沙化|2019-09-08|

  第五条 ,、协调、指导全国防沙治沙工作。

、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沙治沙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协调、指导全国防沙治沙工作;、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第三款明确了地方政府组织、领导防沙治沙工作的责任。本条对防沙治沙工作管理体制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

  一是防沙治沙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植树造林、草原保护、水资源合理调配、土地管理、生态环境监督等各方面的工作,,林业、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才能搞好。二是为了与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即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和气象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三是考虑到地方的机构情况比较复杂,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的涉及防沙治沙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没有一一列举。沙化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防沙治沙工作实施统一组织、领导,其所属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地区的防沙治沙工作。

  二、防沙治沙工作应当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防沙治沙的合力。,、协调和指导工作。如何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应注意两点:一是组织、协调、指导应依照防沙治沙法、;二是组织、协调、指导工作主要是在“宏观”上的,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防沙治沙工作的专长作用,主动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第五 国防 人民 共和 中华 工作 沙治沙 部门 有关 国务院|2019-09-08|

  第六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防止该土地沙化的义务。

  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治理该沙化土地的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防沙治沙义务的规定。

  一、本条分别对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或者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的防沙治沙的义务作了规定。

  本条所称的两类土地均包括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本条第一款所称使用的土地,包括尚未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本条所称的单位应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公民、个体承包户、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等。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或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同样有防沙治沙的义务。

  二、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防止该土地沙化的义务。这一规定明确了不仅使用沙化地区的土地有防止土地沙化的义务,而且使用非沙化地区的土地也有防止土地沙化的义务。这里讲的义务应当主要是侧重于因单位和个人的使用土地的活动可能引起土地沙化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土地沙化。

  三、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治理该沙化土地的义务。这一规定既包括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治理的,也包括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生产、建设等活动的,都要对其使用的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治理。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等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对企业、个人不仅是义务,更重要的是企业、个人自身也有这种治理的需要,通过治理沙化土地,改善生态环境,改变企业的面貌和形象,有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也有利于老百姓个人的生产和生活。

国防 共和 人民 中华 土地 沙化 使用 义务 个人 单位|2019-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