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坚持区域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保护和恢复植被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相结合;
(四)遵循生态规律,依靠科技进步;
(五)改善生态环境与帮助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
(六)国家支持与地方自力更生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鼓励单位、个人承包防治;
(七)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一、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贯穿于整个防沙治沙工作始终并作为防沙治沙工作的指导思想,也是建国以来防沙治沙工作的经验教训的总结;本条规定的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统一的整体,不能分割、对立。
二、根据本条规定,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以下七项原则:
(一)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坚持区域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防沙治沙首先必须有一个积极可行的防沙治沙规划,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国的防沙治沙工作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地方的防沙治沙规划要根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编制。防沙治沙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以保证防沙治沙规划的落实,,用于本级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防沙治沙法对科学、可行的编制防沙治沙规划作了具体规定,防沙治沙规划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分清轻重缓急,先易后难,也要突出重点,对区域社会经济影响大的要进行重点治理。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预防为主,实际就是保护优先,通过法律手段将保护现有植被置于优先位置,否则植被一旦被破坏,将很难再恢复。预防为主,保护植被是防沙治沙工作的首要任务。为此,一方面必须坚持制止并依法处理沙区破坏植被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国家也在采取措施让农牧交错区土地沙化严重的农牧民退耕还林还草,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保护生态,解决农牧民的生产生活。防治结合,指预防与治理相结合,通过植树种草等治理措施的实施,有助于对土地沙化的预防,对现有植被也是一种保护,预防与治理的目的都是为了搞好生态建设,减少沙化土地的危害。防沙治沙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必须要综合治理,采取生物措施、工程措施与农艺措施相结合,林、草、水的措施相结合,各种治理措施科学配置,发挥治理的综合效益。
(三)保护和恢复植被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相结合。保护和恢复植被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相结合,就是要处理好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防沙治沙是一项以生态效益为主,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紧密结合的工作,有了生态效益,就会有经济效益。在保护和恢复植被的基础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除害兴利,对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防沙治沙是十分必要的。
(四)遵循生态规律,依靠科技进步。人类的盲目开垦、过度放牧、滥采滥挖等不合理活动,就是违背客观规律,不遵循生态规律。土地沙化,实际就是对人类破坏生态环境的一种惩罚,这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因此,防沙治沙法将遵循生态规律作为一项原则。防沙治沙工作一方面要遵循生态规律,另一方面也要依靠科技进步,进行科学治沙。不能将遵循生态规律与依靠科技进步对立起来,二者是统一的。只有依靠科技进步,才能使治沙更有成效,加快治沙进程。防沙治沙法把依靠科技进步放在突出位置,国家支持防沙治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发挥科研部门、机构在防沙治沙工作中的作用,培养防沙治沙专门技术人员,提高防沙治沙的科学技术水平。国家根据防沙治沙的需要,组织设立重点科研项目和示范、推广项目,并对有关防沙治沙方面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给予政策优惠,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沙区各级政府还要组织开展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沙治沙的能力。
(五)改善生态环境与帮助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我国土地沙化地区大多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的经济活动主要是传统的畜牧业和种植业,生产方式的落后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草原草场、森林土地等资源的过牧、过垦问题。因此防沙治沙要将生态环境建设与帮助农牧民脱贫致富结合起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和改进生产方式,发挥沙区资源优势,落实国家有关防沙治沙资金、税收、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广大农牧民的防沙治沙的积极性,防沙治沙才能有成效。如一些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将统一治理后的土地搞基本农田(周围建有林带林网)分给农户,农民基本生活有保证并得到一定改善,就不会去盲目开垦破坏植被了。
(六)国家支持与地方自力更生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鼓励单位、个人承包防治。防沙治沙工作是艰巨的历史性任务,国家各方面支持是必要的,但同时国家支持应当与沙区的地方政府及广大干部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国家通过政策引导,各级政府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建立富有活力的防沙治沙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多元投资主体投入防沙治沙。
防沙治沙工作是沙区政府责无旁贷的重要职责,防沙治沙法规定了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奖惩制度,国家和沙区地方各级政府一方面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照防沙治沙规划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用于防沙治沙工程,并在安排扶贫、农业、水利、道路、矿产、能源、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时设立防沙治沙项目,保证对防沙治沙的投入;另一方面大量的防沙治沙工程必须依靠社会力量,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政策支持、组织、引导,鼓励单位、个人承包防治,并依法保护治沙者的合法权益。
(七)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
防沙治沙法将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一项原则,主要是针对一些地方在治沙者将“不毛之地”变成“万亩绿洲”之后屡屡发生侵害治沙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而规定的。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具体地讲,就是治沙者按照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所取得的收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