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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区划工作,组织进行气候监测、分析、评价,并对可能引起气候恶化的大气成分进行监测,定期发布全国气候状况公报。

  一、、区划工作。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区划工作的主要目的是调查、分析各地气候资源的可利用程度。为了促进合理地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我国气象工作者多年来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开展了许多门类的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工作。尤其是广泛开展了农业气候资源考察、调查和农业气候区划工作,农业气候区划是根据一定的农业气候指标,将一较大地区划分成若干农业气候特征相似的区域,包括国家、省和县三级农业气候资源调查和农业气候区划研究工作。随着我国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特色农业的发展,区划工作还要进一步深化细化。因此,《气象法》中明确,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

  二、、分析和评价。对气候资源进行监测是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前提和基础。本条规定的监测内容包括对气候资源各构成要素的状况,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情况以及气候资源受到破坏的情况的监测。目前,全国已建成地面观测网、高空观测网、太阳辐射观测网、大气特种观测网、农业气象观测网等,并通过这些观测网对我国气候资源实施动态监测。本条所称的气候评价,除了气候资源评价外,还有气候灾害评价、气候事件评价、年或者月气候评价等。

  三、规定了对可能引起气候恶化的大气成分进行监测。由于人类活动导致大气成分的改变是当前气候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近百年来,由于各种人类活动迅速增强,正在使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显著增加,这些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氯氟烃和一氧化二氮等,这些温室气体能够透过太阳对地球的短波辐射,能吸收地表放射出的长波辐射,从而使得地球辐射收入大于支出而产生增温效果,引起全球气候变化,目前已引起各国政府的普遍关注。由于气温升高,生物物种、森林、植被的分布都会发生变化,此外,陆上冰川将融化,海水将膨胀,海平面随之会上升。而有些地区水分条件将导致恶化,变成干旱、半干旱地区。,这是防止气候变化,保护气候资源的前提。

  四、。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国气候状况公报,全面、客观、权威的向社会公布我国的气候状况,这不仅对提高全民的气候意识,促使气候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趋利避害有着积极的作用,而且对扩大气象工作的社会影响,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将起到积极作用。因此,。本条规定的全国气候状况公报的主要内容有:一定时期内的基本气候特征、主要气象灾害和异常气象事件、气候影响评价、对策与建议及所附的必要的图表资料。

气象 共和 人民 中华 气候 资源 区划 农业 调查 机构|2011-05-16|

  第二条 ,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测绘法适用范围和测绘定义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明确了测绘法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效力。按照本条规定,。在这个空间范围内,必须依照测绘法的规定从事测绘活动、调整各种测绘法律关系和进行测绘管理。

。包括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水域及其上空和底土,即由领陆、领水、领陆及领水的底土和上空所组成:(1)领陆:。。(2)领水:。领水又分为内水和领海。内水是指疆界之内的河流、湖泊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如:渤海湾和琼州海峡等;其中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大陆之间的水域又称为内海。,中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3)领陆及领水的底土是指领陆以下的底土和领水的底床(包括海床)和底土。(4)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的上空。领空的上限一般至空气空间的最高层,不包括外层空间。领域有延伸的含义,包括我国的驻外使领馆的馆舍和我国在国外的公用船舶或飞机等。,。,同时也是国家及其人民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所存在的空间。。

  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设立的邻接领海并属沿海国专属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即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1)毗连区是指毗连沿海国领海,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区域。,沿海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领陆和领水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方面的法律规章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2)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区域。专属经济区既不同于领海又不同于公海,。在此区域内,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拥有专属管辖权;其它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仍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自由,。

,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缘外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缘外的距离超过200海里的,,。,未经沿海国同意,任何人无权勘探和开发这些资源。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上所有的勘探和开发资源活动,在大陆架上建筑人工岛屿及其他人工设施,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事项享有排他的管辖权;其它国家在大陆架上覆水域及其上空享有与专属经济区内相同的自由和权利,包括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国家“管辖的其他海域",,也是国家及其人民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还是目前全球海洋中发生权益争端最多、资源和空间争夺最激烈的区域。各沿海国之间尚未划定的海上边界也主要集中在这一区域。虽然沿海国在本区域所行使的主要是针对自然资源和一些看似不太重要的管辖权,其权利的性质弱于其“领域",但是,;同时,由于“管辖的其他海域"面积是传统管辖海域的数十倍甚至上百倍,意味着沿海国管辖和防卫空间的巨大拓展,因此,“管辖的其他海域"无论对于沿海国还是对于其他国家来说,都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和潜在的战略意义。目前,关于沿海国对“管辖的其他海域"所拥有的权利的性质和范围的争论和斗争仍在继续。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国际法律制度的完善,各国日益重视海洋权益。由于目前国际海洋法领域关于国家“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法律制度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空白之处或有争议的问题,国家“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法律制度仍处在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因此,国家的实践就具有了重要的“造法"意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场和实践将对该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为此,世界各沿海国纷纷从本国利益出发,;同时,也不断加强对其所管辖的其他海域的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管理,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海洋力量建设。少数海洋霸权国家更是大肆利用国际法律制度中一些尚不确定的方面,采取各种手段,进行各类海上活动,特别是加强在其他沿海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活动,以便从各方面获取最大的利益。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我国对设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该两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基本法附件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特别行政区适用,其他未被列入附件的全国性法律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测绘法未被列入上述两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附件中,因此,测绘法在我国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

  二、第二款明确了测绘的定义。

  测绘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如果在法律上没有对测绘涵义的严格界定,在实践中往往产生对测绘涵义理解上的不一致,导致适用法律上的混乱,影响法律的有效实施。因此,测绘法规定测绘的定义是十分必要的。通过法律上的定义,使测绘法调整的范围更加明确,保证有效地规范测绘活动,保障测绘管理与测绘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本条将测绘定义为: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其中,所称的“自然地理要素" 是指由于自然形成的水系、地形、海岸线、土质和植被等要素,比如河流、湖泊、山脉、山峰、沙漠、森林、草原等。所称“地表"是指地球的表面层(含地上、地下、海底及其他水下等)。所称人工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非自然形成的要素,如居民地、厂矿、学校、道路、桥梁、隧道、水库、地上地下管线、界桩、标志等。所称“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通常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以及所有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等活动。

测绘 共和 人民 中华 法律 国家 沿海 海域 大陆 管辖|2011-05-16|

  第四条 。,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测绘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是指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中依法履行测绘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经授权依法履行测绘行政管理责任的其他机构,简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本条所作出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体现了深化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体现了我国测绘事业发展的要求,体现了依法行政和加强测绘管理的要求。对测绘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一方面是改革开放的大环境所决定,另一方面也是测绘事业发展所决定的。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曾在测绘工作中实行过统一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体制。但是,,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许多部门原来行使的测绘管理职能已经弱化或者取消,所属的测绘队伍逐步与其脱钩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业务,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的监督管理已经成为测绘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同时,,。

,根据测绘法、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测绘局主管全国测绘工作,担负的主要职责是:拟定测绘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测绘事业发展规划、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依法监督实施。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国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国性或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组织建立和管理国家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组织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规范,确定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确定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审核测绘基准数据,依法对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和建立相对独立坐标系统进行审批。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配合计划部门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全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依法审定测绘单位甲级资质。组织拟订测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依法管理测绘执业资格。依法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华测绘。依法管理测绘成果汇交工作,,管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并根据授权发布。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全国测量标志保护。制定地籍测绘的规划,管理审定地籍测绘资质,确认地籍测绘成果。依法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依法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依法查处全国性或重大的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监督管理国家测绘事业费、专项资金。组织对外测绘合作交流。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根据测绘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定"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其中,测绘法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审批除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以外的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按照分级管理基础测绘的原则,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会同本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会同本级政府发展计划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本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管理工作。依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依法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工作。依法对使用本级政府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本级政府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提出立项意见。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质量。审批本行政区域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根据测绘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定"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测绘法对其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规定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基础测绘的原则,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会同本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会同本级政府发展计划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本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管理工作,承担对测绘资质申请的初审、转报、日常监督检查等职责。依法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对使用本级政府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本级政府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提出立项意见。管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质量。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

  二、本条作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的规定。

  本条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是指本级人民政府对该部门的职责规定中明确有测绘工作的职责,如果没有明确的测绘工作职责,则不能说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测绘工作具有基础性和服务领域的广泛性,在对测绘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下,还应当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得到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

  三、本条作出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是全军管理测绘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是指具有军事内容或者为军队作战、训练、军事工程、战场准备等实施的测绘工作的总称。军事测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测绘法没有规定军事测绘的具体内容,而是在第五十四条规定:"。测绘法根据军事测绘的特殊情况,对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管理作出了特别规定:“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

  编制军事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海洋测绘是以海洋为对象的测绘活动的总称。海洋测绘是一项广泛应用于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测绘工作。建国以来,军事部门、交通部门、海洋部门、测绘部门、地矿部门和能源部门等都开展了各种不同用途的海洋测绘工作,对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海洋测绘工作属于全国测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属于全国基础测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海洋基础测绘具有特殊性,,对海洋基础测绘的管理作出特别规定,、。

测绘 共和 人民 中华 部门 工作 管理 负责 主管 规定|2011-05-16|

  第三条 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释义】

  本条是关于测绘事业的性质、各级人民政府在测绘工作上的职责的规定。

  一、本条明确了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的规定。

  我国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实现目标过程中,测绘事业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测绘法对测绘事业的性质、地位作出规定,对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测绘工作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的基础性服务,主要体现在:

  (一)我国幅员辽阔,资源众多,各种资源调查需要测绘工作自始至终的配合,土地资源、林业资源、矿产资源、石油资源等资源调查都是以一定比例尺地形图为基础开展的;地质、石油、煤田、金属、非金属等勘探工作必须有测绘工作全过程的配合。

  (二)我国河流众多,全国大小河川总长约42万公里,大小湖泊2000多个,江河规划、开发、治理需要大量的测绘资料。

  (三)我国大、中、小城市很多,城市和乡镇规划需要测绘工作提供准确的测量数据和各种地图资料。

  (四)我国的建设项目众多,工厂建设、矿山建设和开采、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精密工程、管道工程、隧道工程、桥梁工程和输变电工程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竣工、监测以及运营管理等都离不开测绘。

  (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地使用制度和住房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土地权属的确定、土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及有关的税收离不开测绘;房屋产权交易和房产管理需要测绘提供准确、可靠的房屋坐落位置、面积、数量、质量等数据和资料。

  (六)我国与邻国划定边界线、签订边界条约和协定,测绘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七)我国设有23个省, 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2000多个县,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离不开测绘工作。

  (八)海上交通的开辟,海洋地质勘探,海洋资源开发,海洋工程建设,海洋疆界划定,海洋环境保护,海上军事活动的进行,地壳变迁、大陆漂移、板块构造、海底扩张、冰盖运动、地球形状的研究,以及海啸预报、营救、打捞、水下考古、水下遗址和沉船定位等,都要应用海洋测绘的成果资料。

、经济、文化、教育、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人民生活等各个领域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

  (十)在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和进行环境监测、维护生态平衡中,都离不开测绘。

  (十一)实现信息化、实现电子政务和建立各种信息系统所需要的地理空间信息需要通过测绘工作提供;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地理空间信息的支撑。

  (十二)在国防建设、军事现代化建设中,测绘工作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以上充分说明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

  二、本条还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测绘事业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密切关系说明它的重要性,说明了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的必然性,说明了法律对此作出规定的必要性。

  本条所称的各级人民政府是指中央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本条所称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测绘工作,落实测绘行政管理职责,为测绘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推动基础测绘成果在本行政区域的广泛应用。本法在多项条款中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等。。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对充分发挥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对测绘工作领导是各级人民政府所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职责。通过法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测绘工作上的领导职责,为保障测绘事业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测绘 共和 人民 中华 工作 人民政府 事业 建设 社会发展|2011-05-16|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循的技术原则的规定。

  一、本条作出了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规定。

  测绘基准是指一个国家为在其领域内进行测绘工作所建立、确定的相应参数和起算依据以及他们之间的数学和物理的关系的标准。测绘基准包括所选用的各种大地测量参数、统一的起算面、起算基准点(即大地原点、水准原点、重力基点)、起算方位以及有关地点、设施、名称等。我国国家设立和采用的测绘基准有: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

  测绘基准是整个测绘的起算依据和建立各个测量系统的基础。测绘系统是指由各个基准延伸,布设全国范围的各种测量控制网,包括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等。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是进行测绘工作的基础和基本的技术依据。它们的设立、使用是否科学、完善,直接关系到国家测绘成果的精确度和应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甚至关系到国家主权和国防安全。在测绘活动中,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有利于全国测绘成果的整体性,有利于保证测绘成果质量,有利于测绘成果的统一使用和更新,有利于保障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规定是测绘法确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

  建国50多年来,我国已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并加强了对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精化和完善工作,不断维护和完善我国大地基准、高程基准、重力基准和国家天文大地网、国家高程控制网、国家重力基本网。我国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在规模、精度和统一性方面都居于世界先进行列。

  二、本条作出了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测绘标准是指关于测绘技术要求、产品质量、品种规格、地图表示、数据库建设等统一规定的技术标准,其形式包括标准、规范、规程、图式、规定、细则等多种。测绘标准的范围涵盖了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地图编制与印刷、工程测量、界线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专业领域。,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目前,在测绘工作

  中主要使用的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计有近200项。;。

  测绘技术规范是测绘标准的一种,它是对测绘产品的质量、规格、形式以及测绘作业中的技术要求所作的统一规定。

  测绘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为了保证测绘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靠性,从事测绘活动应该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标准和技术规范。

测绘 共和 人民 中华 基准 规定 标准 国家 大地 工作|2011-05-16|

  第六条 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发展测绘科学技术和有关奖励的规定。

  一、本条作出了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的规定。

  测绘是一个技术密集型的行业,许多边缘科学和前沿技术不断在测绘领域得到应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测绘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初步建立起以“3S"(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航空航天遥感(RS))技术和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为主要特征的测绘技术体系,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发展高科技,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实现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力争在主要领域跟住世界先进水平,缩小差距;在相对优势的部分领域,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在局部可跨越领域,实现突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测绘事业的发展,依赖于测绘科技的创新、测绘仪器设备的更新和人员素质的提高。测绘工作只有不断创新与进步,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装备,增强测绘队伍整体能力,加快测绘成果转化,健全和完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提高测绘水平,保障实现数字化测绘技术体系向高精度、高动态、智能化和网络化方向发展。只有测绘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才能保证测绘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才能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服务。因此,本条规定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行业整体水平。

  二、本条作出了关于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人才是最宝贵的资源,要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切实抓好。"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的重要方法。测绘科技创新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从根本上说取决于测绘科技人才。发挥科技人才资源优势,是促进测绘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多年来,国家对许多测绘科学工作者给予很高的奖励。国家测绘局提出了“科教兴测绘"的战略思想,建立有利于科技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人才培养与激励机制,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管理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制度,充分调动了测绘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本条作出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对促进测绘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测绘 共和 人民 中华 科学技术 技术 发展 进步 尊重 国家|2011-05-16|

  第七条 ,,、行政法规的规定。,、合作的形式进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从事测绘活动的规定。

  一、,,、行政法规的规定。

。现代战争离不开测绘提供的地理空间信息实施远程精确打击。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许多领域对外国开放,对外开展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越来越多。在许多开放的领域涉及到测绘工作。。,必须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从事测绘活动加强管理,未经批准,不允许其在我国从事测绘活动。,,、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条所称法律、、行政法规。

  二、,、合作的形式进行,。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我国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过批准,同时对其从事测绘活动的形式和范围加以限制,不允许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单独进行测绘活动,必须与我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与我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取合资、合作从事测绘活动,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我国有关部门与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在我国开展以测绘科学研究为目的的测绘活动;二是采取合资、合作设立测绘企业的形式,采取这种形式的测绘企业,、、;三是在我国对外开放领域中,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与我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的项目中包含测绘工作,从事此类测绘活动也必须遵守采取合资、合作形式的规定,。

测绘 共和 人民 中华 或者 活动 我国 从事 外国 部门|2011-05-16|

  第九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制定。,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确定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基本精度、具体制定相应的规范和要求,以及关于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规定。

  一、本条作出了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系统的规定。

  本条所指测绘系统是测绘基准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包括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系统是十分重要的,它是国家统一测绘基准的体现,是保证测绘工作有效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需要。本法第五条规定了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系统,本条依照第五条的原则,对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系统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条规定了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1)大地坐标系统是用来表述地球点的位置的一种地球坐标系统,它采用一个接近地球整体形状的椭球作为点的位置及其相互关系的数学基础,大地坐标系统的三个坐标是大地经度、大地纬度、大地高。我国先后采用的1954北京坐标系和1980西安坐标系,是我国在不同时期采用的大地坐标系统。(2)平面坐标系统是指确定地面点的平面位置所采用的一种坐标系统。大地坐标系统是建立在椭球面上的,而绘制地图则是在平面上的,因此,必须通过地图投影把椭球面上的点的大地坐标科学地转换成展绘在平面上的平面坐标。平面坐标用平面上两轴相交成直角的纵、横坐标表示。我国在陆地上的国家统一平面坐标系统是采用“高斯—克吕格平面直角坐标系"。它是利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将不可平展的地球椭球面转换成平面而建立的一种平面直角坐标系。(3)高程系统是用以传算全国高程控制测量网中各点高程所采用的统一系统。我国规定采用的高程系统是正常高系统,高程起算依据是国家黄海85高程基准。(4)地心坐标系统是以坐标原点与地球质心重合的大地坐标系统,或空间直角坐标系统。例如国际地面参考系统(ITRS)即属于地心坐标系统。(5)重力测量系统是指重力测量施测与计算所依据的重力测量基准和计算重力异常所采用的正常重力公式的总称。我国曾先后采用的57重力测量系统、85重力测量系统和2000重力测量系统,即为我国在不同时期的重力测量系统。

  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系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本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对全国已建立的统一的测绘系统的法律确认。

  本条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系统包括两层涵义:一是国家应当设立全国统一的测绘系统,二是其他组织和个人不能任意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系统。测绘系统既然是各类测绘成果的基准,就不得任意设立,否则将造成测绘成果的混乱,。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经建立了国家统一的测绘系统,并不断精化和完善,其中包括天文大地网、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重力基本网、高精度卫星定位控制网。

  二、本条作出了国家统一确定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要求的规定。

  在大地测量中,通常用中误差作为衡量测量精度的一种数字标准。大地测量依照不同精度可划分为若干等级。确定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就是确定大地测量分成若干等级和各个等级的大地测量的允许误差数值。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由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规定,大地测量的实际精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本条作出了国家统一确定基本比例尺地图系列和基本精度的规定。

  地图是依一定的比例关系,将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表示出来。一个国家,往往根据实际需要,由国家确定一些比例尺作为这个国家地图的基本比例尺,依此比例尺和相应的测绘标准测制的地图即为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系列和基本精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测图技术标准、编图技术标准、图式和比例尺系统测量和编制的若干特定规格的地图系列。我国目前确定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包括1∶5百、1∶1千、1∶2千、1∶5千、1∶1万、1∶2.5万、1∶5万、1∶10万、1∶25万、1∶50万和1∶100万共11种。

  四、本条作出了测绘系统、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第一,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等的具体规范和要求,;第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

  五、,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国际坐标系统是指全球性的坐标系统,或者国际区域性的坐标系统,或者其他国家建立的坐标系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的应用,,易于交流,但与现行坐标系统不一致,,,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按照本条规定,第一,在我国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采用该国际坐标系统。第二,在我国从事测绘活动,采用国际坐标系统要以确有必要为前提。第三,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必须经过批准;第四,。

测绘 共和 人民 中华 系统 坐标 大地 国家 测量 采用|2011-05-16|

  第八条 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及其数据的审核、批准程序的规定。

  一、本条作出了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的规定。

  测绘基准是一个国家的整个测绘的起算依据和各种测绘系统的基础,它包括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为了保证测绘成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靠性,国家应当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

  本条规定了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大地基准是建立大地坐标系统和测量空间点位的大地坐标的基本依据。高程基准是建立高程系统和测量空间点高程的基本依据。深度基准是海洋深度测量和海图上图载水深的基本依据。重力基准是建立重力测量系统和测量空间点的重力值的基本依据。设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本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设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提供了法律支撑。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建立了独立的国家大地基准,即西安1980坐标系统,其大地测量常数采用国际大地测量学与地球物理学联合会第16届大会(1975年)推荐值,大地原点设在陕西省泾阳县永乐镇。

  我国以青岛港验潮站的长期验潮资料推算出的黄海平均海面作为中国的高程基准面,即零高程面。在青岛验潮站附近建立了国家水准原点。测定原点与黄海平均海面的高差,即为水准原点的高程,定为全国高程控制网的起算高程。建立了1985国家高程基准。20世纪90年代末,对原有的国家重力基准进行了更新和完善,建立了2000年国家重力基准。深度基准,通常定在当地多年平均海面下深为L的位置。由于世界各国计算L值的方法有别,因此采用的深度基准也各不相同,中国海区从1956年采用理论最低潮面(即理论深度基准面)作为深度基准。内河、湖泊采用最低水位、平均低水位或设计水位作为深度基准。

  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

  测绘基准由所选用的各种大地测量参数、统一的起算面、起算基准点(即大地原点、水准原点、重力原点)、起算方位以及有关的地点、设施、名称等。设立测绘基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范和要求,其所获得的数据能否提供使用,必须经过审核,必须要有一个严格的审核、审批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第一,各项测绘基准的数据一经确定,;第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听取意见,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会商;第三,经会商后,,、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对有关数据的意见一并送上;第四,,就作为全国所有测绘活动中的基本依据。

测绘 共和 人民 中华 基准 国家 国务院 部门 高程 大地|2011-05-16|

  第十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立相对独立的坐标系统的条件和审批管理制度的规定。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是指为了满足在局部地区大比例尺测图和工程测量的需要而建立的一种非国家统一的,但与国家统一系统相联系的平面坐标系统。这种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通过与国家坐标系统之间的联测,确定两种坐标系统之间的转换关系,即称之为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本条规定,主要从经济建设的实际出发,有利于局部地区建设和便于测绘成果的公开使用。我国许多大中城市、大型厂矿、重大工程项目设立了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的城市还设立了相对独立的高程系统。对相对独立的高程系统,测绘法未作明确规定,主要是考虑已设立的高程系统应当逐步统一到国家统一的高程系统上,今后不再设立和使用相对独立的高程系统。

  根据本条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要以确有必要为前提。一般情况下,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但是由于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特殊需要和要求,为防止投影带边缘长度变形,只有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才能满足需要和精度要求的,才可以建立。

  根据本条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建立。第一,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本条所称大城市是指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第二,除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以外的局部地区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建立相

  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基本条件、审批范围和办法等,、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通过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保证测绘成果整体性,便于测绘成果应用和信息共享,减少重复浪费。

测绘 共和 人民 中华 系统 坐标 独立 相对 平面 建立|2019-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