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类别:
  • 全部
  • 刑法类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社会法类
  • 经济法类
  • 行政法类
  •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释义】本条规定了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专项气象预报的发布以及要求。

  一、规定了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个人或者组织擅自把个人的气象预报意见或学术讨论会上的预报观点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情况屡有发生。这些意见或观点在社会上的广泛传播,给政府组织防灾减灾和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带来了不良影响。为了保证气象预报的质量,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和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需要,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气象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1.本条规定“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也就是国家将及时、准确地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职责和权利赋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根据本条的规定,强调“按照职责发布”,中央气象台与省以下(包括省级)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分别负责发布我国领域及本台站责任区内的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中央气象台及沿海各级气象台还需分别负责发布所承担的责任海区范围内的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应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由于受气象预报制作技术水平限制,目前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制作的短时、短期和中期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可对社会公开发布,短期气候预测主要是供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及有关单位内部参考,一般不作公开发布或报道。若因防灾决策需要必须公开发布或报道时,、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定同意。

  2.本条规定“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和探讨气象预报技术、方法应当鼓励和支持,他们得出的预报结论和依据可提供给有关气象台站制作气象预报时参考,或者在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主持召开的气象预报会商会和其他专业会上发表,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3.本条所称的气象预报,是人们基于对天气、气候演变规律的认识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天气、气候变化作出的判断。气象预报包括天气预报、气候预测。就预报时效而言,有短时天气预报(0-12小时)、短期天气预报(12-72小时)、中期天气预报(72-240小时)、月气候预测、季节气候预测和年度气候预测等。就预报范围而言,有本地预报和区域预报两种。按用户的特点和需要,又可分为各种不同的专业气象预报,如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灾害性天气警报是指行将发生台风、寒潮、大风、暴雨(雪)、冰雹等对国计民生有严重危害的灾害性天气时,对可能危及的区域以天气预报的形式向公众发布的紧急通报。

  二、规定了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需要,也建立了一批气象台站,如民航、农垦、盐业气象台站等。这些气象台站对本部门经济建设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本条规定,这些部门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但是,不能向社会公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三、规定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本条赋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工作的权利,但也要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要高度重视气象预报工作,加快气象现代化建设,切实加强工作人员责任心,严密监视天气变化,认真分析研究,不断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率,及时、主动地做好服务工作。

气象 共和 人民 中华 气象预报 天气 发布 灾害 警报 公众|2011-05-16|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专业气象预报的职责。

  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对气象预报的需求也不断增长,传统的气象预报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使气象工作更主动、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各行各业服务,为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服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和优势,在重点抓好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服务的同时,相继开展了各种专业气象预报工作。为了将上述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气象法》要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

  二、本条规定的农业气象预报,是针对农业生产需要而制作发布的专业气象预报,主要有播种期预报、物候期预报、土壤水分预报、农作物和牧草产量预报、病虫害预报、农业气象灾害预报以及农用天气预报等。我国的农业气象预报工作是从1954年的霜冻预报开始的,中央气象局发布了全国范围生产关键期的农业气象预报。到1959年,全国约有80%的农区气象台站,开展了农业气象预报工作。其中包括农作物播种期、收获期、果树开花期预报,农业的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病虫害预报,我国北方干旱地区有的气象台站还进行墒情预报等。80年代以来,许多气象台站开始探索作物产量的气象预报。从1979年开始试报东北地区粮食产量,继而试报全国冬小麦、双季稻和粮食总产量,提供给国家有关部门参考,受到好评。农业气象预报为防汛、抗旱和农业生产的决策起到了参谋作用,促进了农业生产,服务效益显著。

  三、本条规定的城市环境气象预报,主要包括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空气清洁度预报、紫外线强度预报、人体舒适度预报、医疗健康气象预报、花粉浓度预报以及大雾、雷电、旅游气象预报等。这些预报形式多样、贴近群众生活,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四、本条所规定的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包括城市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以及草场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其中城市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是气象台站近几年新开展的。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对于提高我国城市、森林(草场)防火工作的水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保护我国珍贵的森林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气象 共和 人民 中华 预报 气象预报 农业 等级 工作 台站|2011-05-16|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释义】本条规定了气象信息的使用要求以及通过传播气象信息所获收益的一部分应当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一、规定了气象信息的使用要求。气象信息不仅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而且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近年来,某些媒体随意转抄、摘抄气象预报向社会传播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种气象预报无序刊播,不仅侵害了气象台站的合法权益,更严重的是转、摘中产生的谬误有可能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据调查,全国有相当多城市的寻呼台存在滥传不是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非实时性气象信息;有的省(区、市)电台和报刊存在着以不同方式播发和刊登不是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预报,全国有6个省(区、市)发生BP机寻呼台因违法传播气象信息而引起的诉讼。利用虚假气象预报作广告的事件时有发生,如1995年夏季,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广告制作中虚报上海市高温还将持续,当天就有100多位市民打电话到市气象台询问,既在市民中造成混乱,又干扰了气象部门的正常工作。为加强对气象信息传播的管理,《气象法》中明确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同时还要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坚决制止和依法处理非法向社会制作、传播、转播和发布气象预报的行为。本款规定的“适时气象信息”,是指气象台站最新制作、发布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

  二、规定了传播气象信息所获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公益性气象事业的发展。气象事业作为社会基础性公益事业,其发展需要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支持。近年来,国家虽逐步加大对气象事业的投入,但距实际需求仍有很大差距。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国家加大对气象事业投入的力度,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对气象事业给予必要支持。目前,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传播媒体提供的公众气象预报是无偿的,今后仍然是公益性的。一些传播媒体以及无线寻呼台将插播、提供气象预报作为吸引用户乃至招揽客户的重要手段,并且在播发、刊登气象预报信息过程中,转播、导播广告,以获取广告费等附加收益。由于这种附加收益是利用播发气象信息获得的,法律规定提供气象预报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取其中的一部分用于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是合理的。这部分收益是传播气象预报附加收益的一种价值补偿,将用于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促进气象预报工作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和广大公众对气象服务的需求。因此,本条明确规定:“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这就为社会各界支持气象事业发展的落实提供了法律依据。

气象 共和 人民 中华 信息 气象预报 传播 事业 台站 支持|2011-05-16|

  第二十四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保证其制作的气象预报节目的质量。

  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气象台站的同意;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释义】本条规定了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播发或者刊登、气象预报节目的制作以及播发要求。

  一、规定了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气象警报的播发或者刊登要求。天气预报广播是我国最早的公众气象服务形式。从1956年6月1日开始,气象部门就通过各地人民广播电台每天定时向社会发布公众天气预报。改革开放以来,气象预报为公众服务的形式、内容、频次等都有了很大的改进和发展。从1983年开始,在中央电视台开辟了城市天气预报节目,在新闻联播节目后播出。十几年来,电视天气预报节目不断改进、完善,已成为社会公众获取气象预报的主要渠道。除通过广播、电视外,气象部门还通过报刊为公众提供气象预报服务。通过广播、电视和报纸发布气象预报是公众气象服务的重要手段,也是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群众的体现。为保证人民群众能收听(收看)到气象预报,明确规定了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

  二、规定了气象预报节目制作要求。电视天气预报是通过电视新闻媒介,向人民大众深入开展公众气象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重要服务手段,同时也向各级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防灾减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所需的重要决策信息。长期以来,各级气象部门和广播电视部门密切合作,使电视天气预报节目丰富多彩,生动直观,深受各级党政领导以及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和好评。,为了进一步加强和促进电视天气预报工作的发展,1996年中国气象局与广电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天气预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认真做好电视天气预报节目的制作工作,在同级电视台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利用气象现代化建设的成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努力改进电视天气预报节目制作工作,从服务内容和形式上提高电视天气预报节目的质量,制作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需要、具有当地特色的电视天气预报节目。目前,全国所有的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及部分地、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已相继开展了电视天气预报节目的制作,从而保证和促进了电视天气预报节目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高。本款既明确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进行气象预报节目的制作,也对其提出了严格的质量要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认真履行职责,高质量地完成气象预报节目的制作工作。

  三、规定了气象预报节目的改播、增播和插播。本条规定广播、电视播出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气象预报节目的播发时间,强调“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气象台站的同意”。由于广播、电视播发的气象预报都是定时发布的,而天气往往瞬息万变,特别是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系统突发性强,影响大,为保证最新的气象预报,特别是灾害性天气警报能及时传递给公众,本条还进一步规定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第二 气象 人民 共和 中华 气象预报 电视 天气预报 公众|2011-05-16|

  第二十六条 ,确保气象信息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递气象情报、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挤占和干扰。

  一、。为尽快掌握世界和我国各地的天气变化情况,做好气象预报,需要把遍布世界各地的各种类型的气象台站所获得的包括地面到高空,陆地到海洋的大量气象信息,及时传递给气象台站。气象台站分布在城市、农村、平原、高山、海岛、沙漠和边疆等地。既要把各种气象信息迅速收集、汇总,又要将收集、汇总的各种气象情报、气象预报以及灾害性天气警报等产品很快传输给国内各级气象台站和有关部门使用。气象通信工作担负着上述各种气象信息的收集、传输、分发任务,而且具有信息量大、时效高、质量必须可靠等特点。为了保障气象信息的传递,本条明确:,以确保气象信息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递气象情报、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本款所指的传递气象信息,不是指媒体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这一点,在执行中要特别注意。

  二、规定了国家对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的保护。由于气象业务的需要,气象工作使用了专用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随着通信事业的发展,势必出现使用频率资源的竞争,甚至被侵占现象。有限的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关系到更好地认识和监测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涉及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保证气象监测预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保护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本条第二款规定:“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挤占和干扰”,为维护我国气象工作中重要的通信保障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条所称的气象专用频道和信道,是指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用于灾害性天气联防、天气会商及发布天气警报的超短波通信和天气警报系统频率。

气象 共和 人民 中华 信息 天气 无线电 传递 专用 警报|2011-05-16|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气象法》将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项主要责任和义务,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主要考虑:一是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是防御气象灾害的基础设施,没有现代化的监测、预警系统,就谈不上有效地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经济越发展,越要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就越需要及时、准确地监测预报灾害性天气;二是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气象防灾减灾能力,提高气象防灾减灾效益,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所在。多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十分重视。北京、福建、广东及深圳等地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已初具规模,并发挥了效益;辽宁、江西、安徽、湖北、湖南、上海、天津、江苏、浙江、重庆等地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也正在起步。因此,为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气象法》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

  本条所称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是指根据当地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的特点和气象防灾减灾的特殊需要建立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警报服务系统。包括中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网(含气象自动监测网、雷达监测网)和短时、超短时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服务系统等。

  二、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1.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一定时期内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政府依法加强领导,落实有关政策,协调各部门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目的是贯彻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方针,针对当地气象灾害影响的程度和防御的重点,明确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在一定时期内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以及各方面工作的任务、措施,使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序进行,并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通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本地区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的重点和提高气象防灾减灾能力的具体步骤,以达到有效防御气象灾害的目的。因此,在《气象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非常必要,而且意义重大。

  2.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与当地有关规划相衔接。根据本条规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这充分体现了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涉及各个政府部门,各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保证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全面、协调、可行。,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也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长远目标规划为主要依据,作为其中有关部分的扩充和延伸,与之密切衔接。同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中的基础项目和任务应落实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相关各项事业的发展规划、计划中。

  3.本条规定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内容,由于地区不同、时间不同,规划的内容也有所不同,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因地因时制宜,力求结合实际,便于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气象防灾减灾规划编制的背景,以及本地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现状;(2)指导思想、编制原则及规划总体目标;(3)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体系建设;(4)气象防灾减灾法规体系建设;(5)气象防灾减灾工作重点;(6)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与技术系统现代化建设;(7)气象防灾减灾科学技术发展规划;(8)气象灾害监测预报方案;(9)气象灾害应急及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建设;(10)灾后救灾与恢复重建准备;(11)气象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等。

  三、规定了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职责。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个人生命财产免遭损失,这就决定了参加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成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共同义务。本条对有关组织和公民个人参加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法律义务和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其主要义务是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其内涵就是在气象灾害防御中遵纪守法,服从统一指挥,按照政府有关防灾减灾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落实好政府有关防灾减灾的措施,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主动投入到防灾减灾中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下,共同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工作。

气象 共和 人民 中华 灾害 防御 防灾 规划 工作 监测|2011-05-16|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可能影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的水情、风暴潮等监测信息。

  【释义】本条规定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在防御气象灾害工作中的职责。

  一、本条第一款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1.明确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联合监测、预报(又简称“联防”),是指当灾害性天气发生时,按照联防协作规定,打破省、区和部门的界限,上游气象台站要及时向下游气象台站通报天气实况和灾害性天气变化的信息,加密天气监测,及时组织不同形式的天气会商,共同做好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和服务等。长期以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始终坚持联防协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并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加以规范化。,对联防协作均做了相应的规定。如在《气象服务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天气预报服务联防,上级气象台站有责任指导下级气象台站,天气系统上游地区的气象台站应当为下游地区的气象台站提供重要天气信息,协助下游地区的气象台站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的预报服务。”

  2.规定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长期以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始终把为各级党政领导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服务和为政府提出气象防灾减灾的建议措施作为自己重要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始终把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和防御措施作为政府组织防灾减灾的重要决策依据。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3.规定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对气象灾害做出评估,主要是指在重大气象灾害发生之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及时组织力量根据国家确定的灾害性天气标准,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种类、强度、影响的范围等进行科学的调查和评估,为政府有效的防灾、减灾和救灾提供比较科学的决策依据。重大灾害损失的评估根据国家分工由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和评估,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经济损失的调查和评估。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职责。准确、及时地做好灾害性、关键性和转折性天气的监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的主要职责。《汛期气象服务规定》、《气象服务工作规定》等均对各级气象台站如何做好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服务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条从法律的高度规定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可能影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并要及时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的义务。

  为了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发挥所有气象台站和有关的单位在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中的作用,为各级政府防灾救灾提供更加完整、准确的决策依据,本条还规定了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的水情、风暴潮等监测信息,这一规定对做好气象灾害防御也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 气象 人民 共和 中华 灾害 各级 主管 机构 天气|2011-05-16|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信息,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释义】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职责。

  一、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气象灾害应急是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落实各项实施措施是最根本的应急准备。由于通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能够高效、有序地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和衍生灾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迅速恢复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因此,《气象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以预防为主,防御和救助相结合”的防灾减灾工作的方针指导下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是在气象灾害即将发生之前采取紧急防御措施和气象灾害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救灾的行动计划。政府在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时应当从实际出发,做到切实可行。我国各地气象灾害的种类、强度、频度和造成的损失程度不同;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差别,抗御气象灾害的能力不同;各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职责也有差别,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地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

  二、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信息,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气象灾害的防御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气象灾害防御涉及到交通、铁路、民航、通讯、水利、电力、卫生、石化、民政、、建设、新闻媒体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密切配合,同心协力,共同努力。因此,在《气象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信息,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

气象 共和 人民 中华 灾害 防御 方案 制定 以上 县级|2011-05-16|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遵守作业规范。

  【释义】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关组织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的职责。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的职责。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生产一直受到干旱、冰雹、霜冻等气象灾害的威胁,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大雾也成为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的重要灾害。增雨雪、防雹、消雾、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将随着手段的现代化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在国民经济建设,尤其在防灾减灾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涉及面比较广,需要多个部门的合作与协调,但是,以往由于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不够明确,有效的协调机制不够健全,从而影响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总体效益。因此,《气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职责,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以保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的职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属于大气科学的范畴,是云雾物理学在气象工作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为了有效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本条明确了国家和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强调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的职责,以保障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在防御气象灾害中作用的充分发挥。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具体实施需要多部门和多单位(如空军、民航等)的合作,而且随着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不断发展,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过程中,更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合作。因此,十分有必要在《气象法》中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以保障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本条第三款规定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管理。人工影响天气是一项高科技工作,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需要使用飞机、火箭、高炮等作业工具,对安全性要求比较高,需要具有掌握科学知识的技术人员和安全的技术手段,科学地确定作业地点。本条明确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以便依法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管理。由于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涉及航空器飞行安全以及其他作业工具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涉及公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等,因此,,遵守作业规范。至于本条规定的有关具体要求,在今后制定行政法规时还要进一步明确。

第三 气象 共和 人民 中华 影响 人工 天气 工作 作业|2011-05-16|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防御雷电灾害的有关内容。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的组织管理职责。雷电灾害是“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最严重的10种自然灾害之一。全球每年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计其数,导致火灾、爆炸、建筑物损坏等事故频繁发生,从卫星、通信、导航、计算机网络到每个家庭的家用电器都会遭到雷电灾害的严重威胁。我国是世界上雷电灾害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高层建筑的大量增加,各种现代化通信网络、计算机信息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建立,雷电灾害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越来越大。据1998年不完全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在百万元以上的雷电灾害达19起,其中江西两个棉麻仓库因雷击引发特大火灾,经济损失达3000万元,雷电灾害在我国已成为破坏性日趋严重的气象灾害之一,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已引起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重视。长期以来,尽管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得到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也有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为了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完善法制建设,强化依法管理,有效地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本条明确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这是法律赋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权利,也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尽的义务。本条规定的管理,主要是指对全社会防雷减灾活动的各个方面的规范性管理,主要包括组织制定防雷减灾方面的管理法规;制定全国防雷减灾规划、计划;组织建立全国雷电监测网;组织对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灾情调查与鉴定;对防雷工程的专业设计、施工、检测的监督管理。

  此外,为了防御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按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但是,这些防护装置是否合格并能真正起到防雷作用,需要定期对其进行检测,为了保证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条要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二、。近年来,由于各类防雷产品的生产经营在我国发展很快,不少国外产品也纷纷打入我国市场。由于防雷产品尚无统一的国家标准,也没有国家级的产品质量检测、测试中心,防雷产品市场较为混乱,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无序竞争严重,一些假冒伪劣防雷产品,被安装到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上,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安全带来极大危害。因此,。

  本条规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气象 共和 人民 中华 雷电 灾害 防御 规定 装置 工作|2011-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