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
【关联法规】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2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条
第三条 。
【关联法规】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2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条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释义】
本条是关于环境法基本原则之一协调发展原则的规定。具体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在决策领域,应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各级决策部门在进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必须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加以全面考虑、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决策。即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在经济和技术领域,环境法律法规大量属于经济和技术性规范,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对于环境经济和技术领域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统领作用。
(3)在环境监督管理领域,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多种途径,而不同途径的协调和综合运用主要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国情。我国总的说来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用于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财力不足,企业和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相对较薄弱,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加强环境监督管理。
这一原则表明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是我国环境法的两个并行不悖的目标,一定意义上具有二元价值的意义。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是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的体现。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环境法通过各种法定的形势和途径,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保护他们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的权利。具体内容包括:
(1)任何公民和社会组织都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2)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关联法规】
《水污染防治法》第5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7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9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6条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关联法规】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26、34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8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4-5条
第七条 ,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具有以下特点:
;
,既包括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包括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
(3)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
(4)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平等。
【关联法规】
《水污染防治法》第4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6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条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环境保护的奖励的规定。
本条将环境保护奖励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由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有显著成绩和贡献者给予赞许和鼓励,对于唤起人们的环境法律意识,激励人们积极自觉地参与环境保护、执行和遵守环境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环境保护奖励的形式分为荣誉性奖励、财物性奖励和职位性奖励。荣誉性奖励通常又叫精神鼓励,是指给受奖人某种荣誉,使其在精神上得到鼓励的一种奖励方式,对个人的荣誉性奖励包括表扬、颁发奖状、证书、授予环境保护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记大功、通令嘉奖等。对单位的荣誉奖励方式有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奖旗,通报表扬,通令嘉奖等。财物性奖励指发给一定的奖金、奖品等实物的奖励。职位性奖励指给受奖人晋级和升职的奖励。
【关联法规】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9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7条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环境质量标准制定的规定。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环境标准进行分类。依据其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等。依据制定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同,可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国家环保总局标准等。
环境质量标准是对一定区域环境内在限定时间内各种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所作的综合规定。它是衡量环境质量的依据、环境政策的目标、环境管理的依据,也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
环境标准的制定机关分为国家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省级)两级:
(1)国家环境标准与国家环保总局标准都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制定和解释,地方环境标准由省级环保部门组织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颁布和废止,其草案应征求国家环保总局的意见,是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
(2)国家环境标准与国家环保总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而地方环境标准只在颁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执行。
(3)地方环境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保总局标准)。
【关联法规】
《水污染防治法》第6、17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0条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3、6-9、13条
第十一条 ,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释义】
本条是关于环境监测制度的规定。
环境监测是指连续或者间断地测定环境中污染物的性质、浓度,观察、分析其变化及对环境影响的过程。环境监测的基本目的是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人类活动对环境影响的水平、效应及趋势。
环境监测制度是实施环境保护法律的重要手段,是环境保护执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具有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和耗资大等特点。
,制定统一的监测原则、程序和方法,组织监测网络,以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掌握和评价环境状况,为防治环境污染提供可靠的监测数据和科学的测试技术。组织监测网络是为了把各有关部门的环境监测力量组织起来,充分发挥各方面技术装备和人才的优势,调动各方面环境监测力量的积极性,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环境监测工作。
环境监测实行月报、年报(建立自动连续监测站的地区正逐步实行监测日报)与定期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的制度。环境监测报告中的各项基础数据和资料,由各级监测站按要求提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提出监测报告书的责任者,同级人民政府为接受者。各级监测站在提供有关数据的同时,还要一年一度地编写监测年鉴,监测年鉴及有关数据在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上一级监测站。
【关联法规】
《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条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1、13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2、23、35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0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10、24、36条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5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7、9、10条
第十条 、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度的规定。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或有害因素所作的控制规定。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1)国家级排放标准是国家制定的综合性的和各行业的通用排放标准,、审批、颁布和废止。
(2)地方级排放标准是在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环境条件和经济状况差别很大,在重点城市、特定地区,为了保持一定环境质量,也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并优先执行。
(3)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国家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向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关联法规】
《水污染防治法》第7、8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15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1、23、26、28、32、33-35、43-45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条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9、10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环境状况的调查评价及拟订环境保护计划的职责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监督管理和保护规划,其具体职责为:
(1)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状况及发展趋势进行调查、评价和预测,拟订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
(2)参与制定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国土规划及区域开发规划。
计划部门要对环保规划进行综合平衡。要将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措施,促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最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关联法规】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6、8-10、32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9条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7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