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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释义】本条是对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规定。

  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对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以及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等,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这是保证产品质量的一项重要的法定制度,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实际中,确有个别生产者、销售者以阻止检查人员进厂,不许检查人员提取样品等方式,拒绝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这种行为,破坏了法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扰乱了正常的产品质量行政监督秩序;拒绝监督检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势必损害消费者利益。对此,必须予以禁止。为此,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新增了禁止拒绝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规定,并增加了拒绝检查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职权时,应向被检查人履行告知义务,告诉被检查人检查的依据、性质,出示有关证件,对被检查人不理解的,应作出必要的解释,不应简单地按拒检处理。对监督检查只是表现为不积极主动进行配合的,也不能按拒检处理。

  对行政机关违法进行的检查,生产者、销售者有权拒绝。

共和 人民 中华 监督检查 检查 产品 产品质量 拒绝 进行|2011-05-31|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制度的规定。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应当以抽查为主要方式。抽查所需检验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和企业的成品仓库内的待销售产品中随机抽取,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公平和代表性。抽取样品的数量应当合理,抽样部门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向企业索要样品。

  二、重点抽查的产品范围:一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包括药品、食品、电器产品、易燃易爆产品等等;二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包括工业原材料、基础件,农业生产资料和重要的民用日常工业品;三是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包括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反映的发生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

  三、监督检查应当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目前的实际做法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每一季度选择部分产品组织一次国家级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同时县级以上的地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对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重复抽查,以减轻企业不必要的负担。涉及药品、食品等某些特殊产品的监督抽查,有关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四、监督抽查作为政府行为,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合理需要的数量。

  五、为了切实保护被抽查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避免错检给生产者、销售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了抽查检验结果的异议审查制度。其主要内容是:被抽查检验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检,生产者、销售者可以向原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申请复检,也可以向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为检验的最终结论。向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的,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一般不应委托原检验部门检验。

  对监督抽查的结果,、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共和 人民 中华 产品 抽查 检验 监督 部门 质量监督 不得|2011-05-31|

  第一条【纳税主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条文注释

  个人所得税是对我国公民、居民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一切所得和非我国居民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的所有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在立法上,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根据居民和非居民来确定的,即将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即是居民纳税人的征税范围,第二款规定的则是非居民纳税人的征税范围。居民纳税人应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在行使税收管辖权之前,需要正确地判断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

  关联法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税法 所得 个人 人民 共和 中华 居民 境内 纳税 纳税人|2011-05-31|

  第三条【税率】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条文注释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指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额之间的比例。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即为该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

  我国税法根据各类个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取分别计算的方法,分别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的计算方法。所谓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把征税对象按照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个等级计算税额的总和,就是征税对象的应纳税额。累进税率可以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体现公平。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计税依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统一的法定比例。比例税率计算简便,便于施行。

  在我国,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租赁经营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实行量级负担。对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实行等比负担。

  关联法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第1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税法 所得 个人 人民 共和 中华 税率 比例 计算 税额|2011-05-31|

  第二条【范围】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应税所得项目,即应纳税的所得的范围和种类,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在特定期间(通常为1年)所拥有的具有合法来源性质的,以货币表现的纯所得。

  本条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按此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财产取得的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关联法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10、12、13、23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税法 所得 个人 人民 共和 中华 取得 财产 经营 个人所得税|2011-05-31|

  第四条【免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免税优惠的规定。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体现我国对某些项目给予照顾的社会经济政策,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若干规定,都对个人所得项目给予了某些减税免税优惠。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采取直接减免的立法方式,对减免税的规定主要侧重于鼓励科学发明、促进科技进步、支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较少考虑某些纳税人的实际困难。

  本条规定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津贴,、津贴。目前这种免税的补贴、津贴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本条规定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在我国,一般理解有失业工人救济费、疾病或因公负伤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抚恤金,一般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团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本条规定的保险赔款,指个人因遭受各种损失而从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的保险赔款。

  关联法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15条

  《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0条

  《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7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第4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税法 所得 个人 人民 共和 中华 规定 国家 免税 津贴|2011-05-31|

  第六条【税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

  条文注释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但应纳税所得额并不等同于个人收入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并且取得某项所得所需费用也不相同,因此,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本条逐项列明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慈善捐赠的扣除,是指:(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纳税人通过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助,可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0%内扣除;(3)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部扣除。

  关联法规

  《个人所得税法》第17、18-21、24、26-29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税法 所得 个人 人民 共和 中华 纳税 费用 收入 捐赠|2011-05-31|

  第五条【减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减税的情形,其中第一款规定了特殊人群的减税。根据有关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本法第2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于减征照顾范围。

  需要注意,减税必须遵守如下程序:(1)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免税;(2)纳税人的申请经过审查批准机关审批。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减税、免税的决定;(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该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关联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3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2、43条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6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税法 所得 个人 人民 共和 中华 减税 规定 批准 免税|2011-05-31|

  第七条【境外所得】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消除个人所得税的国际重复征税的规定。所谓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征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只有在两个或多个国家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国际重复征税。

  本条中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额应纳税之和,为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是指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额。

  关联法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34条

税法 所得 个人 人民 共和 中华 境外 税额 国家 纳税|2011-05-31|

  第九条【缴纳日期】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条文注释

  本条为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所谓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时限。纳税期限是国家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保证。纳税期限是法定期限,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后必须按该期限履行纳税义务,如纳税人未能按期缴纳税款,则应依法对其加收法定比例的滞纳金。本条分项列明了不同应纳税收入的法定纳税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的义务,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了例外情形。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纳税申报的例外情况的处理方法: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或者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当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没有上述特殊情况,仍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为罚款和滞纳金,并可导致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

  关联法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42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62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

税法 所得 个人 人民 共和 中华 纳税 税款 义务人 期限|201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