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授权性规定。
理解本条含义,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本法颁布或者实施后,,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重新作出规定的,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时,;(2)本法颁布或者实施后,,;,而实际出让年限则应当由出让方与受让方在签订出让合同时约定,两者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出让合同约定的实际出让年限可以是最高出让年限,也可以低于最高出让年限。
[参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
第十四条 。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授权性规定。
理解本条含义,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本法颁布或者实施后,,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重新作出规定的,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时,;(2)本法颁布或者实施后,,;,而实际出让年限则应当由出让方与受让方在签订出让合同时约定,两者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出让合同约定的实际出让年限可以是最高出让年限,也可以低于最高出让年限。
[参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
第十六条 【出让金支付】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受让方合同主要义务和违反合同义务时出让方享有的权利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基于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受让方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一种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土地管理部门享有解除合同和请求违约赔偿的权利。解除合同,原有合同关系终止,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是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本条规定有利于维护出让方的合法权益。
从一般原理上讲,受让方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内涵,应当理解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金额总数等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出让合同文本第9条规定,其界定的含义是指受让方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者是适用本条时应注意把握的含义。
[参见]
《民法通则》第111、115条
《土地管理法》第55条
【法条】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国防教育法的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首先,制定国防教育法的目的是“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
。人民的国防人民办。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大国,要建设一个强大和巩固的国防,必须依靠整个中华民族的力量。而全民国防有赖于全民的国防教育,要求国防教育必须植根于全民、全社会。制定国防教育法,就是为了保障每一个中国公民都无一例外地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就是为了动员和督促一切社会组织都能参与国防教育,共同履行普及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的责任。
爱国主义历来是动员和鼓舞中国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推动我国社会历史前进的巨大动力,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列宁曾深刻指出:“爱国主义就是千百年固定下来的对自己祖国的一种最深厚的感情。”国防教育与爱国主义密不可分。国防教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弘扬爱国主义为主旋律,国防教育开展的越普及、越深入,越有利于在全体公民中发扬和光大爱国主义精神。制定国防教育法,就是为了将国防教育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保障国防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凝聚起中华民族的精神力量。
【法条】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防教育的地位的规定。
国防与国家的安危、民族的兴衰、人民的荣辱休戚相关,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安全保障。要建设一个强大的国防,既需要雄厚的物质力量,又需要强大的精神力量,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雄厚的物质力量,不可能建设一个强大的国防;但仅有物质力量,而人民缺乏应有的国防观念和爱国热情,缺乏强大的精神力量作支柱,即使有再雄厚的物质力量也难以建设一个强大的国防。:“力量的对比不但是军力和经济力的对比,而且是人力和人心的对比。军力和经济力是要靠人去掌握的。”国防不等于单纯的军事力量,更不等于军队和武器装备的简单结合。战争也不单纯是敌对双方军队和武器装备的较量,更重要的是人的精神、意志、信念、智慧的较量。建设和巩固强大的国防,不仅要有一支强大的人民军队,更需要有为保卫祖国而战的全体公民。国防建设的实践表明,强烈的爱国主义品质,不怕流血牺牲的奉献精神,顽强的战斗意志,高度的组织纪律观念,必备的现代战争知识和强壮的体魄,这些制约战争胜负的重要要素不会生来具有,也不会一蹴而就。它必须通过和平时期在全民、全社会进行长期的、深入的国防教育才能培养起来。强国必先强民,强民必先强心。强大的国防必须建立在长期不懈地对全民进行国防教育的基础之上。
【法条】
第三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防教育的目的的规定。
明确国防教育的目的,旨在引导全社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国防教育,保证全民国防教育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 “激发爱国热情”。这是从人的思想和精神方面,指明国防教育应达到的目的。国防观念是构成一个国家国防力量的基本要素,也是衡量一个民族素质的重要标志。国防观念是建设和巩固国防之本,爱国热情是民族强盛之魂。加强国防教育,首要的任务就是要树立和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培养和激发公民对祖国的热爱之情。通过国防教育,使每一个公民都能站在国家安危和民族兴衰的高度,认识建设、巩固国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关心和支持国防建设,为巩固国防、,自觉地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这是国家根据国防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提出的国防教育应达到的目的。国防的建设和发展,要求在对公民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还要对公民进行国防知识的教育和军事技能的训练。尤其是建设现代化的国防,要准备打赢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更需要公民学习和掌握现代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使公民从思想、精神、知识和技能等各方面都能武装起来,全面适应国防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法条】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防教育的方针、原则,以及对组织实施国防教育基本要求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国防教育的方针、原则,源于《国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它是依据党和国家关于开展国防教育的号召和要求,对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防教育的发展规律和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明确国防教育的方针、原则和组织实施的基本要求,对于新形势下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推动国防教育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全民参与”是由我国国防的全民性所决定的。中国的国防是全民国防,人民群众是建设强大国防最深厚的力量源泉。:“战争的伟力之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民众之中”。中国共产党在历次革命战争中,能够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创造出战争史上以弱胜强的奇迹,靠的就是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人民战争的强大威力。新中国建立后,人民群众成为国家真正的主人,党和国家按照人民国防人民办的思想,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兵于民的方针,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建立起了强大国防。全心全意地依靠人民群众,是我国国防的最大优势。我国国防的全民性,决定了我国的国防教育必须以全民为主体,必须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让国防教育真正成为武装全民、贯穿全社会的教育活动。
“长期坚持”是由国防建设的长期性所决定的。国防教育是与国防相生相随的,国防教育是国防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国防建设需要国防教育为其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国家的根本任务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既需要国防建设服从于经济建设的大局,又需要有一个强大的国防为经济建设的发展创造一个和平安定的环境,这种情况决定了加强我国的国防建设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为了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共创辉煌,提供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力量,全民国防教育必须长期坚持下去。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人们远离战争的硝烟,很容易放松警惕,滋生和平麻痹思想;也很容易沉醉于和平景象,甚至出现“抓了经济、忘了国防,进了市场,丢了武装”的现象。为了使人们珍视和平,不忘战争,关心国防,为了在人民群众中筑起牢固的思想防线和心理防线,必须把全民国防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常抓不懈。
“讲求实效”是对一切工作的根本要求,对国防教育又有特殊的意义。国防教育是国防建设的固本工程,“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要打牢国防建设的基础,来不得半点的浮飘,必须扎扎实实地抓好国防教育。进行国防教育需要营造一定的声势,需要组织大量的活动,这一特点也要求国防教育在讲究形式的同时,更要讲求实效。“讲求实效”就是要求真正务实,真抓实干,不图虚名,不作表面文章;就是要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出发,紧密联系受教育者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切忌形式主义;就是要本着对国家、对国防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国防教育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法条】
第五条 。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民接受国防教育和一切社会组织都应当开展国防教育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这是为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向全民提出的要求。从立法依据上讲,本款规定是从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引申而来的。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国防教育是国家根据建设和巩固国防的需要对公民进行的一项基本教育,与国家对公民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一样,也是公民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教育。因此,接受国防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在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上具有一致性。从权利的角度讲,公民应当珍重并行使好这项重要权利,积极参加国防教育活动,通过国防教育武装自己的思想,掌握建设和保卫祖国的本领;同时,国家和地方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各种方便,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国防教育的需求。从义务的角度讲,保卫祖国、抵抗侵略,。国防同国家和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国防的极端重要性要求每一个公民必须把接受国防教育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自觉地按照国家的要求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
本条第二款规定,“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是国防教育法对全社会提出的要求,也是贯穿国防教育法的一个重要立法思想。
【法条】
第六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和地方国防教育领导体制的规定。
本条以国防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分别明确了国家和地方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国防法第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解决国防事务的有关问题”;第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根据需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军事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国防教育工作”。根据国防法的上述规定精神,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国家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地方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国防教育法确立的国防教育领导体制是以政府主导、军事机关协同为基本模式和运行机制的体制。它既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全民国防教育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和主导作用,又强调了军事机关在全民国防教育工作中的协同地位和重要作用。
【法条】
第七条 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和地方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相关职责的规定。
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在国防教育法中是非常重要的。它对于当前和今后加强我国的国防教育,保证全民国防教育健康、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有着特殊的意义。
要抓好全民国防教育,最重要、最关键的是要加强统一的组织领导,把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广泛地动员和组织起来,这是各地开展国防教育总结的一条重要经验。但在制定国防教育法之前,从国家的层面看,,但应由哪一个机构具体承担组织领导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这就使得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民国防教育的各项工作无法落实,影响了全国国防教育的健康发展。由于这个问题与我国国防教育今后的发展关系重大,在起草国防教育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对解决这个问题的呼声最为强烈,意见最为集中。因而,也成为国防教育法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这个制约国防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反复酝酿磋商后,国防教育法在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这项规定有三层含义:
第一,“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是负责具体组织领导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也就是说,通过这项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在具体组织领导全国国防教育工作上的主体资格,解决了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从无到有的问题。这为今后加强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
第二,作为国家的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必须能够胜任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国防教育的工作。国防教育是一项全民、全社会参与的宏大工程,涉及到各个方面。这就要求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工作上的独立性,能够把党、政、军机关各有关部门,工、青、妇各有关团体以及社会其他方面的力量广泛动员和组织起来,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切实完成好党和国家赋予的任务。
第三,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基本职能是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这是根据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客观要求提炼和归纳的。要切实履行好国防教育法赋予的这四项基本职能,需要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结合国防教育工作的实际,进一步明确具体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法条】
第八条 教育、民政、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在国防教育方面职责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民政、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这项规定表明,国防教育作为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党政机关中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其中,教育、民政、文化宣传部门在抓国防教育工作中又负有重要责任,应当发挥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部门是学校教育的主管部门,负有组织和指导学校开展国防教育的重要职责。加强学校的国防教育,对于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又是全民国防教育强劲的助推剂,拥有3亿多大、中、小学生的学校国防教育搞好了,不仅能为全民国防教育打牢坚实的基础,还能有力地推动全民国防教育向前发展。我国国防的未来寄希望于学校国防教育,全民国防教育的发展寄希望于学校国防教育。这就需要各级教育部门从战略高度认识抓好学校国防教育的重大意义,切实把国防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育的总体系,摆上学校教育的应有位置,切实履行好组织、指导学校国防教育的神圣职责。
民政部门是与国防教育关系十分密切的一个政府部门。结合拥军优属工作开展国防教育,是各级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新时期加强和推进全民国防教育的一条基本经验。民政部门在广泛开展各项拥军优属活动中,对人民群众进行爱国拥军教育,让国防教育进入千家万户,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拥军优属活动,认识国防,了解军队,增强国家意识和国防观念,增进与人民军队的鱼水之情;可以使全社会通过拥军优属活动,形成浓厚的关心国防、热爱军队、尊重军人的良好氛围。实践证明,民政部门把国防教育与拥军优属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不仅是实现国防教育社会化的一条重要途径,而且对加强新时期军政、军民团结,密切“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条第一款中所指的“文化宣传”部门,是从广义上讲的。它包括宣传、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国防教育以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精神为核心,重在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属于意识形态领域一项重要的宣传教育工作。因此,所有的文化宣传部门都有责任按照各自的职责抓好全民国防教育。从各地开展国防教育的实践看,需要特别提到的是在国防教育中处于重要地位的宣传部门。宣传部门是在党委领导下主管意识形态工作,,在抓好全民国防教育中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宣传部门全面掌握党和国家各项宣传政策,负责统一部署和指导宣传工作,可以协调各方面的宣传力量、调动各种宣传手段,在全民国防教育工作中能够发挥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本款中提到的这些部门与教育、民政、文化宣传部门不同,这些部门主管的工作本身就属于国防领域的工作,是直接为国防建设服务的。对这些部门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应当履行的国防教育职责,除了本法的规定外,有关的法律、法规也有专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