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类别:
  • 全部
  • 刑法类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社会法类
  • 经济法类
  • 行政法类
  •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

  【法条】

  第四条 、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和履行接受义务教育义务的规定。

  一、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

  义务教育既是国民教育,又是基础教育,因此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有两个关键词,一是具有中国国籍,二是适龄儿童、少年。

  所谓国籍,是指自然人被确定属于某一国家成员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身份,是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唯一标准。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取得中国国籍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二是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是定居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三是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四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具有法定条件的,包括中国人的近亲属,或定居在中国,或具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从某种意义上讲,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一项对内义务,国家履行这项义务的对象是该国的公民,换言之,对于外国公民,我国没有义务为其提供义务教育。

  适龄,顾名思义是指合适的年龄,即合适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这个年龄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下限年龄一般为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为7周岁。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适当延缓。对于适龄儿童、少年的上限年龄,义务教育法没有做出明文规定。考虑到义务教育的基础性和义务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对接受义务教育的上限年龄应作一定限制。对此,义务教育法作了间接的规定,即接受义务教育的必须是儿童或者少年。在实践中,初等义务教育的上限年龄一般为15周岁,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上限年龄一般为18周岁。

  二、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第一层意思是平等获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即都能获得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我国的义务教育是向所有具有我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开放的,不管该适龄儿童、少年自身状况及家庭财产状况如何,其均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实践中不能对女性或者少数民族或者具有宗教信仰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入学及学习歧视。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在义务教育阶段也必须贯彻该原则。民族平等、禁止民族歧视是我国重要的宪法原则,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对少数民族儿童、少年进行歧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任何社会团体和组织不能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社会和学校都不能以宗教信仰为由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进行不当限制。

  义务教育的本质是免费,但由于我国特殊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义务教育难以做到一下子全部免费。但是,任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都不能以适龄儿童、少年家庭经济困难缴不起学杂费为由,拒绝提供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 国籍 接受 具有 少年 儿童 我国 公民 或者|2013-12-06|

  【法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家庭、学校和社会保障义务教育权利实现的义务的规定。义务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实现,需要国家、家庭、学校、社会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保障义务。

  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教育制度,国家对这一制度的实施承担主要的保障义务。这里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其他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来履行关于义务教育的保障义务。国家的保障义务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总体保障义务。,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科学领导和综合规划、布置,确保本行政区域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二,经费保障义务。,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第三,校舍保障义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为严重不良行为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及时予以维修、改造。第四,教师保障义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以上工作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第五,教学保障义务。、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行实施素质教育,以及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等。第六,就近免试入学保障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免试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第七,其他保障义务。人民政府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

第五 义务教育 人民政府 保障 义务 实施 少年 儿童 学校|2013-12-06|

  【法条】

  第六条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发展教育事业,无论是教育方针的确立,还是教育法律的制定,都始终贯穿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思想。建国后,政府采取了学校向工农开门、开展扫盲运动、设立人民助学金、促进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改革开放后,、,为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机会。经过10多年的努力,在20世纪末,我国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宏伟目标,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实现教育的普及。由于长期以来教育资源相对短缺和地区间经济差异,再加上教育投入不均衡等政策原因,造成了城乡之间、不同区域之间、同一区域不同学校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状态。随着“普九”的基本完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和义务教育工作的重点,应该说,现在已经到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最佳时期。

  一、造成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的原因

  各地的义务教育基础和起点很不相同,在近年来各地义务教育都有普遍提高和发展形势下,发展的差异性却进一步凸现,使得义务教育不均衡现象有了进一步拉大的趋势。造成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性在教育领域的反映;二是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公共财政体系尚不完善,各级政府还缺乏实现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机制;三是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条件、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测、评估、指导体系不完善,还不能做到及时、有效地对学校办学条件予以改善和对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进行监控和指导;四是一些地方在办学指导思想上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关注不够,没有树立起“面向所有学校、面向所有学生”的观念,个别地方甚至把建设所谓“窗口学校”作为政绩工程。

  二、解决义务教育不均衡发展的途径

  要解决义务教育不均衡发展,首先必须强化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责任。,,把今后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进一步落实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内容是均衡分配优质教育资源,加快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大力改造和建设薄弱学校,有效遏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校际之间教育差距扩大的势头,最终使每个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得到平等教育的机会。

义务教育 均衡 发展 教育 学校 之间 地区 促进 经济|2013-12-06|

  【法条】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义务教育领导体制的规定。

  建国后,我国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大致经历了六个阶段:(1)1949年至1958年,强调基础教育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2)1958年至1963年,要求权力下放,强调地方政府对义务教育的领导作用;(3)1963年至1966年,又强调统一领导;,规范很不健全;(5)1976年至1985年,拨乱反正,重申统一领导、统一规划、集中管理;(6)1985年至今,义务教育体制进行了改革,简政放权,强调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1985年,,确立了发展义务教育实施“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实践证明,“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调动了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办学的积极性,迅速改变了农村义务教育的面貌,对“两基”目标的实现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随着基础教育管理层次不断下放,主要由乡级政府承担了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由于农村义务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加之相当一部分乡级政府财力薄弱,难以完全承担当地义务教育发展的责任,特别是难以承担“两基”巩固、提高的任务,因而影响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综合实力有了很大的增强,,各级政府有义务也有能力对农村义务教育承担更多的责任。

  2001年,,,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调整后,、省、县、乡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课程设置、课程标准,审定教科书。,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本地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统筹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和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逐步核定教师编制,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问题。“以县为主”是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关键环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要统筹规划当地基础教育特别是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发展,抓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确保教职工工资发放和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一步动员和组织当地各方面支持教育事业发展。

义务教育 农村 领导 负责 管理体制 管理 国务院 分级|2013-12-06|

  【法条】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教育督导制度的规定。

  早在1977年,,就提出了恢复和重建教育督导制度,以监督教育计划、政策等执行情况的要求。1986年,,并提出要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学制度。随着我国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包括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等的制定,、法规体系。要做到依法治教,必须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1995年教育法确立了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的法律地位。教育法第24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

  目前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地位已经确立,教育督导制度的建立、健全,是我国现代教育管理体制和依法治教机制日趋完善的重要标志。第一是普遍建立了督导机构,、省、市、县四级教育督导机构网络。在教育督导机构设置上,主要有两种机构设置形式:一是建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明确代表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能;二是在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建立专门的教育督导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了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98.5%的地(市)建立了教育督导机构,其中91.1%是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有2716个县建立了督导室,其中以人民政府称谓的占82.7%。

  第二是初步形成了一支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督学队伍。各地十分重视督导队伍建设,西藏、广西、辽宁等省、自治区分管教育的副省长和副主席兼任教育督导总督学。北京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教育厅正职或者副职领导兼任教育督导室主任或总督学,同时设若干名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目前,全国共有专(兼)职教育督导人员46,245人,其中专职督导人员19,984人(含专职督学9033人),兼职督学26,、、无党派人士中聘请的特约教育督导员5116人),基本上建立了一支行政管理型和专家型相结合、专职和兼职相结合、数量足够、素质较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督学队伍。

  第三是制定了教育督导工作的一些法规和制度。原国家教委1991年颁布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6年颁布了《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和《督学行为准则》。。

第八 教育 督导 建立 制度 机构 人民政府 我国 专职 工作|2013-12-06|

  【法条】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释义】

  本条是关于社会监督及领导责任的规定。

  一、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监督权

  法律的实施需要监督,法律监督是多层次的。以是否能对被监督对象产生法律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法律监督和间接法律监督。直接的法律监督主要是有权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的监督。间接的法律监督是一种社会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公民个人的监督。间接的法律监督不能对被监督对象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其只能通过批评、建议或者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向有权机关反映,再由有关机关采取相应的措施实现监督的目的。和其他监督形式相比,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具有广泛性、全面性的特点,是一种其他监督方式无法取代的重要的监督形式。

  宪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本条中公民或者社会组织的控告和检举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现,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剥夺公民或者社会组织的控告和检举权。理解本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第一,控告或者检举权是一项宪法基本权利,同时是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对违法行为进行控告或者检举是合法行为,国家应该鼓励,任何人都不得任意限制或者剥夺,更不能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控告权与检举权是两项不同的权利。一般来说,控告人是相关违法行为的受害者或者利害关系人,涉及控告人自身利益。检举人一般与相关违法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出于公德和良心,对违法行为进行揭发。

  第三,控告和检举的对象是违法行为。这里的违法行为既包括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也包括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家庭的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主体不同,公民或者社会组织可以向不同的国家机关进行控告和检举。

  二、有关负责人的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中的“咎”,是指过失、错误。引咎辞职,是指由自己主动承担过失或错误的责任,并因此应该感到内疚而辞职。。在国外,,,,必须对选民或者议会负责。如其在工作上由于失误或者失职,或者其行为在道德上有重大瑕疵,有负选民或者议会的信任,一般在社会舆论或者反对党的压力下,会选择引咎辞职。

监督 或者 行为 控告 法律 检举 社会 组织 违法 引咎辞职|2013-12-06|

  【法条】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奖励的规定。

  奖罚分明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奖励不仅能够鼓励先进、弘扬正气,而且能对平庸者产生激励,对落后者进行鞭策。奖励与处罚并举在我国很多法律中都有体现。教育法第13条规定:“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理解本条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奖励的对象是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义务教育领域中,国家、学校、社会和家庭都承担着相应的责任,都是责任主体,都涉及奖惩的问题。我国1996年《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表彰奖励办法》规定,对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规划目标,工作成绩突出,符合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虽然对行政机关也有表彰奖励的规定,但行政机关很显然不是本条规定的奖励对象。家庭承载着教育子女的社会责任,其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是自然义务,一般也没有先进后进之分,因此家庭也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奖励对象。

  本条所规定的表彰奖励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主要是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居民组织及相应个人(如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教师等)。

  第二,奖励的条件是做出突出贡献。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决定了由政府一家包办义务教育不现实,除了由政府积极实施义务教育外,还需要社会的协助。从义务教育的特点看,要更好地实施义务教育,还必须要得到学校和教师的积极配合。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对社会、学校等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义务职责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奖励 义务教育 规定 社会 个人 本条 组织 学校 突出|2013-12-06|

  【法条】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入学年龄及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和休学的规定。

  1986年制定的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了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本次义务教育法修改继续保留了这个入学年龄的规定。为什么要规定6周岁为人学年龄?据科学家研究分析,6周岁时,大脑已从出生婴儿的350克,生长到1200克,达到成人脑重量的90%,智力发展水平已达到17岁智力发展水平的70%。在知觉方面不仅对形状、颜色、大小能作判断,而且对数字和文字的判断能力已发育良好,记忆力迅速发展,具有一定的概念能力和简单运算能力,并有一定的自制力。这个年龄的儿童,无论在生理还是心理方面的发育,都已为入学进行正规学习准备了条件,因此,这个年龄是孩子入学的最佳年龄。但是也应当说明,目前在我国一些地区,小学的入学年龄为7周岁。如要求在短期内全部过渡到6周岁入学,师资、校舍、设备和经费等条件都不具备。尤其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面临的困难更大。因此本条还规定“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2款是关于达到入学年龄儿童的两种特殊情况——延缓入学和休学。延缓入学是指适龄的儿童、少年在达到入学年龄时因患有暂时不宜到学校学习的疾病,如患传染病或者正处于疾病的治疗期、恢复期,或者有其他一时难以解决的困难而不能按时入学,需要推迟入学。

十一 入学 年龄 儿童 周岁 规定 或者 义务教育 地区 条件|2013-12-06|

  【法条】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释义】

  本条是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规定。

  “就近”和“免试”是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的核心原则。要求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避免目前越来越严重的择校问题,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

  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位适龄儿童、少年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本法在总则中就明确规定,、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然而,我国目前的义务教育却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主要是入学机会上的不平等。原因是我国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同一地区义务教育学校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不少地方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在经费、师资力量等方面进行倾斜,加剧了学校之间的差距、教育资源分配的失衡,也导致了“择校费”和“校中校”等一系列问题,许多家长在应试教育思想指导下,觉得不能使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不惜一切代价为子女选择好的学校,进一步拉大了学校间的差距,普通民众的孩子也就失去了平等竞争的机会。此次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时,“择校”成为委员们集中关注的焦点问题。许多委员提出,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必须就近按片入学。同时本法在“学校”一章专门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这样规定有利于实现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和均衡发展。

  “免试”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就近入学”是指: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公办学校的资源配置状况和义务教育适龄学生的分布和需求状况,合理规划和确定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范围和招生人数,为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学额。

  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问题。流动儿童义务教育问题是中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目前城市的教育管理体制不适应而产生。该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显现并逐渐得到学者和政府的重视。为解决这一问题,相关的部门主要通过各种文件加以解决,政府在部门法规和文件中逐渐明确了以流入地政府为主的责任制度。

十二 义务教育 学校 入学 儿童 少年 接受 平等 问题 重点|2013-12-06|

  【法条】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释义】

  本条是关于县、乡级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职责的规定。

  县、,是农村分级管理义务教育的基层单位,负责在本行政区划内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并对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进行全面督导。乡政府在管理本乡义务教育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组织督促本乡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切实保障他们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要保证本乡义务教育的入学率和普及率。为了保证达到入学年龄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乡政府应按法律规定做好符合当地规定的入学年龄的儿童的入学登记工作,对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接受的新生做好统筹安排;乡政府或其所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将入学通知发给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应在新生入学后,做好入学儿童、少年的核实复查工作。对接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积极采取措施帮助解决,如对家庭经济生活比较困难的儿童、少年提供免费教科书,对寄宿制学生补助生活费等。本法第44条第2款对此作了规定,即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免费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儿童 入学 少年 义务教育 规定 接受 人民政府 做好 实施|201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