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的规定。
人民法院的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但应当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还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的义务。根据本条的规定,法官主要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的制定依据。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宪法赋予了人民法院审判权,作为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官是国家司法权的具体运作者,是执法者,法官的这一特殊身份要求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判活动,依法办案,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随意作出判决。因此,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法官履行职责的首要义务。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必须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才能定案,这里的“事实”必须是法官以客观存在的、经过调查属实、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而不是靠主观想象、推测,甚至有所怀疑的所谓的“事实”。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仅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这是以事实为依据,不轻信口供的一个重要的规定。以法律为准绳,是指法官必须以法律为标准,要求法官断案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法律的规定作为定案的依据,不偏不倚。既要严格按照实体法办案,也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这里所说的“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是要求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是出于公心,而不是为了谋取私利,或者出于本地区,或者某个部门的局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或者部门保护主义去办理案件,更不得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徇私利、徇私情,以权谋私,这是对法官职业素质最基本的要求,由于法官行使的是国家司法权,其权利的运用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执法的统一,关系到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尊严,法官要通过审判权的行使,体现社会正义,体现法律的严肃,要通过审判权的行使,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要通过审判权的行使,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所以秉公办事对维护法律的尊严尤其重要。为了防止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刑法在渎职罪中明确规定了徇私枉法罪和枉法裁判罪,即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这里的“诉讼参与人”是广义的,既包括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诉讼参与人”,即主要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也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诉讼参加人”,即主要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在不同的诉讼、不同的诉讼阶段,诉讼参与人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贯穿整个诉讼过程的始终,如被告人的辩护权、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证人的出庭作证权、当事人的上诉权、反诉权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是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和保障公正审判的前提,是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必须遵循的。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官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是代表国家对案件进行审判,因此,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同时,法官还代表国家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的合法权益。这里的自然人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法人包括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其他组织包括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等。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这是对法官自身素质的要求。由于法官在案件的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掌握案件的裁判权,因此,必须清正廉洁,不贪赃枉法,忠于职守,并且严格遵守审判纪律,恪守作为一名法官所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在公正的情况下审理。新的法官法在本项中增加了“恪守职业道德”的内容。主要是考虑法官不但要廉洁奉公,还要恪守作为法律工作者最起码的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严格保守国家秘密是一名法官必须具备的素质。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根据法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也应当严格按照审判纪律,不得随意散播。另外,法官还应当保守审判工作秘密,对于审理案件形成的内部意见,内部材料和不应当透露的其他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材料,一律不得泄露。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这里“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包含以下内容:第一,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受其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进行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中也会涉及到某些法官;第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要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于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有违背法律的地方,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纠正意见,进行法律监督;第三,法官的审判活动还要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监督,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违背法律规定,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有权提出意见;第四,法官的审判活动还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归根结底是人民赋予的,因此,其公正审判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也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应当注意的是,上述监督不是代替法官办案,发现法官有违反法律的地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监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