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法释义: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自治区、、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释义】 、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规定。
,:“全国和省、自治区、,、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根据这一规定,、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1995年制定检察官法时,在检察官法中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这次未作修改。这里所说的“撤换”,、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同时,、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至于撤换的原因,、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工作需要调动,有的可能是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再履行职务,有的可能因有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免去其职务等。当然,在一般情况下,撤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但有时情况特殊,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只开一次会等,。因此,法律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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