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03条

  • 颁布单位: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03条
  • 更新时间:2011-06-01
  • 关键词:企业 共和 人民 中华 和解 协议 无效 债务人 裁定 清偿

  第一百零三条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释义】

  本条是关于裁定和解协议无效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对于债务人的和解申请,,应当裁定许可进行和解。如果和解协议是因为债务人的欺诈和其他不法行为而成立的,就需要引入和解无效制度。和解无效,。对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不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不管是债权人事后发现,,,宣告债务人破产。

,在此之前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如何处理?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处理措施,即和解债权人因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例如,和解债权人共有三人,其债权分别获得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十的清偿,则三个债权人在其获得清偿的债权百分之十的范围内不予返还,前两个债权人所获得的多于百分之十的债权清偿部分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