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释义:第98条

  • 颁布单位:企业破产法释义:第98条
  • 更新时间:2011-06-01
  • 关键词:企业 共和 人民 中华 和解 协议 认可 裁定 人民法院 应当

  第九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释义】

  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生效与否,。从实务上讲,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应当立即将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和解协议草案的议决程序是否合法,和解协议所定和解条件是否公平合理和切实可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有没有违法现象等。,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则应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应当发布公告。,应当一并裁定终止和解程序。

,债务人即应按照和解协议规定条件清偿债务,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