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官考核原则的规定。
本条是原《法官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未作修改。
根据本条的规定,法官考核的原则包括:客观公正原则、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原则、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客观公正原则,是指对法官的考核必须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确定考核结果。这里所说的“客观”,是指从被考核的实际工作表现出发,对法官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既不能夸大成绩或者忽视成绩,也不能夸大出现的问题或者掩饰缺点、问题。应当根据被考核法官的实际情况作出评价,而不能是凭主观的认为去随意作出评价。“公正”,是指在同一人民法院内部,对法官进行考核时,不能因党派、性别、民族、年龄、出身、信仰、文化以及远近亲疏等因素而尺度不一,必须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做到考核标准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个被考核的法官,才能使考核的情况符合法官的实际,被考核者才会对考核结果心服口服,考核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考核也才能得以正常进行。
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原则,是考核质量及全面性的重要保障。考核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是指在考核中既要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评价,又要考虑该法官主管领导对其审判工作实绩、法学理论和业务水平等方面的评价。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在考核中要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坚持我们一贯倡导的群众路线,加强群众的参与、监督作用;同时又考虑到法官考核中更重要的是对法官审判工作实绩以及审判业务的考查,在这方面法官的主管领导有着直接的了解,可以作出中肯的评价。这种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做法也有利于防止一个人说了算和使考核流于形式的情况发生。根据这一原则,在每次考核中,在法官个人自我评价的基础上,要由群众进行评议,以及评定法官是否优秀、称职,或者不称职,然后由法官的主管领导签署评定意见。
三、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原则
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是指日常的对法官的考核工作与年度的考核工作相结合。这样更有利于发挥考核的作用,促进法官素质的提高、业务的进步和工作的开展。“平时考核”的含义较为宽泛,包括日常工作中对法官的考查、民主生活会中对法官的批评,以及对法官在处理个人问题、工作问题上做法的考查等。通过这种平时考核可以及时指出法官存在的问题,同时也为年度考核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