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 颁布单位:法官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第二 法官 人民 共和 中华 考核 工作 人民法院 所在 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法官的考核,。

  【释义】 。

  本条是原《法官法》第十九条的内容,未作修改。

  法官的考核,,根据法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所确定的考核内容、原则、方法、形式和程序对所属的人民法官进行考察和评价的制度。实践中,我国的法官考核是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考核的有关规定进行的。法官考核是对人民法官审判工作的考察和评价,是衡量法官素质及业务能力的重要标准。

,主要是考虑到,对法官的考核是对其审判工作实绩的考察和评价,是对其平时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工作成果的总结。、业务能力、综合素质了解得最清楚,因此,、公正、公平的角度进行科学的评价,而且这也是对法官管理的必然要求。,还具有以下作用:第一,有利于全面、深入地了解法官的素质、能力与贡献,通过对法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评价,为法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等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第二,有利于增强法官的责任感,促使法官尽职尽责,注重自己的工作实绩,并且能看到自己的不足,督促他们学习,改正缺点,从而提高自身的素质;第三,有利于发现和培训人才,做到人尽其职,人尽其用,以提高审判业务水平;第四,有利于对法官进行有效监督,充分发挥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作用与积极性,防止其脱离群众或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这里的“组织实施”,,、方法等,对法官进行考察与评价。《法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对法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考评委员会有指导对法官进行考核的职责,但对于年度考核,。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以下工作来完成考核任务:根据考核工作计划具体组织考核工作的实施;主持法官述职、民主评议和整体考评工作;听取法官及其他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并根据需要作补充性的考核;汇总各方面的考评信息,形成对被考核者的考核意见;向被考核的法官反馈考核意见;向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通报情况;向院里的领导、被考核法官所在的审判法庭汇报考核工作情况和结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