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释义:第十七条

  • 颁布单位:法官法释义:第十七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十七 法官 共和 人民 中华 担任 诉讼代理 案件 规定 或者

  第十七条 ,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法官的配偶、。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法官离任后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法官的配偶、子女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限制。

。在这次修改法官法的过程中,如何进一步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是这次法律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保障公正司法,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对于其中较为成熟的,可以吸收到法律中来。本条所规定的内容,。这些规定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因此,在修改法官法时增加了本条规定。

  本条共包括三款。

,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规定。本款的规定是同律师法的规定相一致的。《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这里所规定的“离任”,具体包括退休、辞职、,不再担任法官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律师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被开除公职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因此,,而是永远不得担任律师。这里所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包括以律师身份在刑事诉讼中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担任原告、被告、第三人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在行政诉讼中担任原告、被告、第三人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是指以律师身份在刑事诉讼中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本条对法官离任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规定只限于“以律师身份”。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可以被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人除律师外,还包括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被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除律师外,还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也规定可以被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除律师外,还包括社会团体、。同时,,法律不宜再对离任的法官不以律师身份,、监护人或者亲友等出庭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情况予以禁止。因此,法官在离任后二年内,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律师以外的人员范围的规定,,而以律师身份以外的其他身份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可以的。

,。作出这一规定,,,由于办理案件的法官往往是其过去的同事,甚至办理案件的法官还曾受其领导,这样就很难保证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不受情面关系等影响,即使办理案件的法官完全是依法审判,。同时也考虑到,,尤其是退休后,,,因此,即使办理案件的法官是离任法官所不认识的,也可能会出现前面所讲的问题。因此,,。这里所说的“办理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各类案件,也包括一审案件、二审案件、申诉案件等处于不同诉讼阶段的各种案件。需要指出的是,,,并没有限定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而是无论以什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都是被禁止的。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法官的配偶、。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法官的配偶、,虽然根据公务回避的有关规定,该法官不应参与该案件的办理,但由于该法官与办理该案件的其他法官是同事关系,或者存在领导关系,也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有必要规定法官的配偶、。这里所规定的“配偶”,包括法官的丈夫或者妻子。“子女”,包括法官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或者继子女。需要指出的是,本款规定法官的配偶、,也没有限定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而是无论以什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都是被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