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11条

  • 颁布单位: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11条
  • 更新时间:2019-09-07
  • 关键词:条例 共和 人民 中华 情况 及其 人民政府 社会 建设 使用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以上政府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