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7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政府信息公开中各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的规定。
在信息社会中,如果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之间相互冲突,会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所适从,甄别信息不但增加了决策的成本,还可能因判断错误作出不当决定而遭受损失,损害政府形象,因此为了切实履行提供优质服务的职责,行政机关必须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本条从两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要求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上级行政机关与下级行政机关、同级的不同行政机关的职权方面往往存在着交叉情形,这些方面的政府信息有时候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为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具有一致性,在公开之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一定的信息沟通平台,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二是行政机关发布某些政府信息要遵守规定的批准程序,对于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政府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是否公开,而应当在公开前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审查,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关联法规
《测绘法》第32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11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
法律最新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