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1条

  • 颁布单位: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1条
  • 更新时间:2019-09-07
  • 关键词:条例 共和 人民 中华 政府 信息 公民 社会 信息公开 公共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在现代民主国家,政府代理公民生产公共产品、管理公共事务、经营公共财产,对于公民负有披露信息、报告业绩并接受评估、接受监督等义务。本法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能够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这个获得信息的本身就意味着公民的自由得到了发展。通过信息公开,将行政机关的活动置于公民的监督之下,自然可以防止暗箱操作,减少权力寻租,从而起到遏制官员腐败、权力滥用的作用。通过行政信息公开,还体现了政府的服务理念。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介入和干预触角深入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极大的经济和社会效应,社会个体对政府信息的依赖性不断加深。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社会个体更好地获得信息,对自身活动加以判断、选择,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