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3条

  • 颁布单位: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3条
  • 更新时间:2011-06-01
  • 关键词:企业 共和 人民 中华 破产 管理人 债务人 财产 管理 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指定破产管理人的规定。

  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后,为了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防止债务人随意处置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必要由专门机构具体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整理、变价、分配等工作。为此,许多国家都在破产法中建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进行清算。本法在借鉴国外破产管理人制度有益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确立了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按照本条规定,,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破产程序即为开始,债务人丧失对其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为避免债务人财产无人管理而造成损失,,以有效地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