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精解:第4条
第四条 【物业管理与创新、科技进步的关系】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条文注释
传统观念经常认为,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无非是保洁、保安、绿化、房屋维修等,是一个技术含量不高的行业。实际上,物业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建设领域不断涌现新技术、新产品,物业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只有那些拥有掌握管理技术和硬件技术的专业人员,具有先进的管理工具及设备,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措施及工作程序的物业服务企业,才有能力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在物业管理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已经引入不少全新理念与运作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果。例如,一些物业服务企业率先采用了“无人化管理”模式,得到了业主和社会的广泛认同。另外,已有不少物业服务企业开始针对业主鲜明的特点与需求进行“个性化”管理模式,通过防护系统、闭路监控系统、网络信息系统等智能化设施逐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大大提高了业主的满意率。
本条是一条原则性规定,体现了国家对物业管理创新和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视。至于如何鼓励,条例并没有具体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创新,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科技含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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