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第7条
第七条 【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须提交的资料】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关联法规
《城乡规划法》第37-41、50条
《土地管理法》第43-65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30条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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