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第7条

  • 颁布单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第7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城市 申请 房屋拆迁 许可证 拆迁 审查 人民政府 应当

  第七条 【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须提交的资料】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关联法规

  《城乡规划法》第37-41、50条

  《土地管理法》第43-65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30条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