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第6条
第六条 【拆迁的条件】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实施房屋拆迁条件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实施拆迁的前提条件。没有拆迁许可证,或者先拆迁后领取许可证的行为,都是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政府对实施房屋拆迁实行的行政许可,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通过颁发拆迁许可证,依法赋予申请人从事房屋拆迁资格的行政行为。拆迁申请人提出拆迁申请后,政府对其条件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达到了政府要求的条件,依法向申请人发放拆迁许可证,申请人领取到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成为拆迁人,能够依法从事房屋拆迁行为。如果单位未领取到房屋拆迁许可证就从事房屋拆迁行为,实际上就是脱离政府的管制,必然破坏房屋拆迁管理秩序,应当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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