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第8条
第八条 【安置地点的选择】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临时安置地点选择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临时安置地点的选择主要应当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安全、便利和保护环境。首先,安置地点要有利于灾民的生产、生活恢复,能够为灾民生产自救创造条件。这也是以人为本的恢复重建工作方针具体体现。其次,安置地点要保证安全,避开危险因素,防止对灾民造成第二次伤害。第三就是要保护环境,解决利用资源,尤其是土地资源的问题。这三个方面的因素在选择安置地点时应当兼顾,不能只顾其一,不顾其他,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做到科学选址。
法律最新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