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六条

  • 颁布单位: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六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 关键词:食品安全 共和 人民 中华 应当 部门 食品 国务院 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的规定。

  在食品安全法的审议过程中,,。因此,,还特别强调要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实现环环相扣的无缝衔接。

  这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按照食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流通等环节明确有关政府部门的职责,注重部门之间的明确分工和配合协作。日本于2003年通过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在内阁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对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国内生鲜农产品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包括农业投入品(农药、化肥、饲料和兽药等)产、销、用的监督管理,进口农产品动植物检疫,国产和进口粮食的安全性检查,国内农产品品质和标识认证以及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农产品加工中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方法的推广,流通环节中批发市场和屠宰场的设施建设,消费者反映和信息的搜集沟通等。厚生劳动省主要负责加工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包括组织制定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和加工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检查,国内食品加工企业的经营许可,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流通环节食品(畜、水产品)的经营许可和依据食品卫生法进行监督执法以及发布食品安全情况。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例如,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工作由两个部门共同完成。

、密切配合的原则,主要是互相通报情况、会同处理问题等。例如,在共同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质量监督、,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并予以公布。在“食品进出口”一章,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在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面,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在“监督管理”一章,第八十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