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释义:第三章
第三章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3章第13节
标题:
法条内容:。
释义 :。依照本条规定,、,。:一、,便于行政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有利于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二、,便于承担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三、。
行政诉讼法第3章第14节
标题:
法条内容::(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释义 :。依照本条规定,: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机关是国家专利局;确认发明专利权需要较高的科学技术水平;。从司法实践看,,审判和执行都较方便。:海关的业务种类繁多,有的专业技术性较强,同时又涉及对外贸易和科技文化的交往。从海关的设置上看,分关多数设在大中城市,因此,把海关处理的案件,,符合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论,。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上述行政机关的级别较高,由它们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政策性、专业性较强,影响较大,。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种是在省、;;一种是省、;。,这是一条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规定。原则性体现在按照这一规定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必须是重大、复杂的才能管辖。,或者案情复杂,。
行政诉讼法第3章第15节
标题:
法条内容:、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释义 :。,它的主要任务是:对全省、自治区、;总结和交流行政审判工作的经验,;、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的案件。本条规定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就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而言,案情重大、涉及面广,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对这类行政案件,,不利于审判,不利于判决、裁定的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3章第16节
标题:
法条内容:、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释义 :。,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作出有关适用法律、法规的批复、指示,;、法规进行司法解释;、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本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指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必要作为法律类推的案件;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等等。依照法律规定,,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法第3章第17节
标题:地域管辖
法条内容:。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释义 :本条是对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包括三种情形:一种是依法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另一种是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再一种是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原告选择。这样规定的理由是,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大都是侵权行为地,这样便于被诉的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需由行政机关履行义务、赔偿损失时,便于判决的执行。经复议的案件,由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诉讼。,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行政诉讼法第3章第18节
标题: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管辖
法条内容: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
释义 :本条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条规定属于地域管辖,但不同于一般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案件,,此种管辖,,亦称共同地域管辖。对原告提起诉讼来说,又称选择地城管辖,。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有的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与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有的被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所在地与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为了便于公民提起诉讼,所以作出特别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3章第19节
标题:不动产案件的管辖
法条内容: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释义 :本条是对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不动产是相对动产而言,它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就失去其使用价值的实物、土地及其附着物称为不动产。所谓附着物,是指该物自然地或者人工地和土地结合在一起,如房屋、林木等等。,、勘验,正确及时地进行审理,便于判决的执行。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类:一、对规划等部门的决定不服,如因房屋拆迁提起的诉讼;二、对土地管理等部门的决定不服,如因征用土地、土地确权等提起的诉讼;三、对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决定不服,如涉及污染土地、水流等提起的诉讼。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而应当由房屋、土地、。
行政诉讼法第3章第20节
标题:选择管辖
法条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选择管辖的规定。,。,但依原告选择为准,,,。,。,。
行政诉讼法第3章第21节
标题:移送管辖
法条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移送管辖的规定。,经审查认为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移送管辖有两种情况:,它属于地域管辖的移送;,它属于级别管辖的移送。,,应当及时受理审判,不能因为接受移送的案件难审或者其他原因,。如果认为移送来的行政案件本院也无管辖权时,,,。
行政诉讼法第3章第22节
标题:指定管辖
法条内容:,。,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释义 :本条是对指定管辖的规定。。一、,。所谓“特殊原因”是指由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原因。法律上的原因,,被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自行回避,不能执行审判职务。事实上的原因,,、地震、泥石流、暴发洪水或者处在战争环境内,致使当事人无法出庭应诉,。在此情况下,,,。二、,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所谓“管辖权发生争议”,、互相争夺管辖权等原因而对管辖权有不同看法。在此情况下,。但是,在指定之前,必须先协商,协商不成,再报请指定。例如,,首先由它们协商,协商不成时,就报请指定管辖。,。、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管辖是解决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3章第23节
标题:管辖权转移
法条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管辖权转移的规定。,把案件的管辖权,,,称管辖权的转移。依照本条规定,管辖权的转移有两种情况:。,认为审判确有困难,,。管辖权的转移,,,。依照管辖权的转移的规定,,就可以根据不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