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释义:第十章
第十章涉外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10章第70节
标题:适用涉外诉讼
法条内容:外国人、无国籍人、,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 :本条是对适用涉外行政诉讼的规定。本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作了明确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使审判权,,审理涉外案件的。依照本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关于原告的资格,管辖,审理程序等均适用本法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10章第71节
标题:涉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法条内容:外国人、无国籍人、,、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释义 :本条是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同我国公民、组织一样,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履行同样的诉讼义务,这是国家平等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诉讼中的平等原则,是国际上的一个通例。如果一个国家的行政诉讼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对该外国公民和组织的诉讼权利与本国公民和组织的诉讼权利不同等的,即加以限制的,另一个国家也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限制。这种相互限制的规定,也是对等进行的。对等原则,既包括行使诉讼权利,也包括履行诉讼义务。,,根据对等原则,也给予相应的限制。这祥规定,既体现了国家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10章第72节
标题: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法条内容:,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国际条约是国际交往的重要法律形式,是确定缔约国或者参加国之间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一经生效,缔约国或者参加国都要受该国际条约的约束。,是以国家的名义承认的,我国法律确认其效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是适用的,有效的。不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我国无任何约束力。对国际条约,,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即使参加也不一定必须同意条约的全部内容,对条约的某项或某几项条款,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对有保留意见的条款,只要参加国有明确的声明,就可以不受其约束。,对已声明保留的条款,不予适用,仍依本法的规定为准。这种规定也是国际通例。
行政诉讼法第10章第73节
标题:涉外当事人聘请律师的规定
法条内容:外国人、无国籍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
释义 :本条是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规定。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亲自起诉、应诉,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理,若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时,,即在中国某一地方的律师事务所执行职务的中国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不能委托外国律师。如果外国当事人已委托外国律师的,受委托的该律师也只能作为中国律师的助手,协助工作,而不能出席法庭进行行政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