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释义: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举办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进行申报和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检查的程序的规定。
本条所说的“群众性活动”是指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如焰火晚会、灯会、大型集会等公众参加的活动。本款仅列举了大型集会、焰火晚会和灯会,主要是因为这几种活动比较常见且焰火晚会和灯会与火有紧密的关系,稍有松懈,就有发生火灾的危险,并不是仅指这三种情况。只要是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都应当包括在内。“具有火灾危险的”’是指可能发生火灾的情况。举办群众性活动的单位,首先在地点的选择、亭棚的搭设、电气线路的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如安全出口处应设置明显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等,保证活动安全顺利进行。对于具有火灾危险的,根据本款规定,同时还应制定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一旦发生火灾,有应急措施,以减少火灾损失。“灭火预案”是指一旦发生火灾的灭火方案,即由主办群众性活动的单位,根据所举办的活动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各部门各领导人的灭火责任,规定一旦发生火灾,采用何种方案灭火,由谁来组织灭火救援、调集外部力量、调动灭火所用器材、装备,灭火应使用哪些水源,哪些人员承担灭火任务,以及规定灭火队伍的指挥者等等。“应急疏散方案”主要是指一旦发生火灾,保证在场人员可以顺利疏散的方案。将帮助在场群众疏散的任务落实到具体人,如带领群众迅速脱离火灾现场,分几路疏散,疏散路线,疏散的指挥者等等。
根据本款规定,主办单位制定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必须在举办群众性活动前,根据所举办活动的性质、活动范围的大小以及活动场地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具有火灾危险,只要确认为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就必须制定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将所定预案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的具体人。同时,还需将所定预案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对所举办的活动的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主办单位才可举办活动,否则,不得举办。这里所说的“消防安全检查”主要是指对举办群众性活动现场的火灾危险可能性和防火、灭火措施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