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释义:第十一条

  • 颁布单位:消防法释义:第十一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 关键词:十一 消防 共和 人民 中华 材料 规定 燃烧 构件 建筑

  第十一条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要求的规定。本条共分二款。

  第一款是关于对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是否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防火性能。如果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不合格,就会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呈现先天不足,实践中发生的大量火灾是由这种先天隐患造成的。为了提高建筑物本身的防火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款对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这是从源头上预防火灾的有效的重要措施。建筑构件主要包括墙、柱。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疏散楼梯、吊顶(包括吊顶搁栅)、防火门、防火窗。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的规定,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的级别分为四级,A级为不燃材料、Bl级为难燃材料、B2级为可燃材料、B3级为易燃材料。本款所称的“防火性能”包括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分为非燃烧体、难燃烧体和燃烧体。非燃烧体是用非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非燃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的材料。如建筑中采用的金属材料和天然或人工的无机矿物材料;难燃烧体是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非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构件。难燃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如沥青混凝土、水泥刨花板等;燃烧体是用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燃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立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或微燃的材料,如木材等。《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对各种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检验方法及判定指标作了规定,并对某些特定用途材料如铺地材料、窗帘幕布类纺织物材料、电线电缆套管类塑料材料及用于管道隔热保温的泡沫材料等,根据其使用的场合,作了相应的规定。耐火极限是对任一建筑构件按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为止的这段时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及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作了具体规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广泛运用,将会有更新的建筑材料问世。在国家对这些新的建筑材料还未制定标准之前,新材料必须符合其行业标准。因此,本款规定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除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这是指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的规定。目前建筑物起火中相当一部分是因为装修。装饰材料不合格造成的,为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其中对于装修、装饰材料的使用作了严格规定。“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主要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材料包括装饰织物和其他装饰材料七类。其中装饰织物是指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其他装饰材料是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也划分为四级,A级为不燃性、BI级为难燃性、BZ级为可燃性、B3级为易燃性。设计规范对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作了具体规定。除此以外,针对实践中发生的火灾问题,公安消防机关也三令五申要严把建筑内部装修材料选用关。各设计、施工单位在装修、设计和施工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防火规范,不得选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对未经审查许可和不具备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不得从事设计、施工。但仍有些单位无视规定,特别是许多娱乐场所往往只顾外表的豪华、美观,在装修或改造过程中大量采用三合板、本龙骨、海绵、绒布等可燃、易燃材料,高分子化纤材料,大大降低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这些可燃物燃烧时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烟粒子,使风速降低,并且人不能正常呼吸。一氧化碳是致人死亡的气体,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1%时,吸气数次人便失去知觉,经一二分钟就可致人中毒死亡。为了禁止这种行为,本款明确规定,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根据本款规定,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作到以下几点:1.所使用的装修、装饰材料确是不燃、难燃的,这种“不燃、难燃”不是使用者自己确定的,而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2.所使用的不燃、难燃材料是经检验合格的材料;3.不燃、难燃材料是经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质量法第十万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根据本款的规定,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如果检验机构不是依照产品质量法,经有关机关考核的,其检验的结果是无效的,不能使用这样的装修。装饰材料进行公共场所室内的装修、装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