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释义:第九条
第九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设置,以及上述单位不符合规定设置如何处理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设置的规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易发生火灾,且发生火灾后难以扑灭,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往往是巨大的。长期以来,由于消防意识的淡薄,违反消防规范要求,将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设置在市区之内,或者位置的设置很不合理,这些必将危及城市的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后果都将是惨重的。同时,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火灾预防,也历来是火灾预防工作的重点。,上述单位也大都配有自己的专职消防队。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和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以预防火灾的发生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城市经济的稳定发展。同样,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也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既要方便生产、使用,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才能确保城市的安全。
这里所说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储存、装卸、运输、使用过程中,能引起燃烧、爆炸、毒害等后果,致使人身伤亡、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受到损毁的物品。作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是以物品本身在生产、储存、装卸、运输、使用等环节上具有重大危险性而言。危险物品具有人类社会所需要的功能,只要管理得当就会造福人类。但管理不善或者被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则容易造成火灾事故,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有必要对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进行严格的管理,,特别是在城市规划时,要将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同样,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也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同时,还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去实施监督和管理,才能保障上述单位或者部门安全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本法中易燃物品主要包括:(1)易燃固体:如硫磺;(2)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松节油、油漆等;(3)易燃气体:如液化石油气;(4)自燃物品:如黄磷、油纸、油布及其制品;(5)遇水燃烧物品:如金属钠、铝粉;(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等。易爆物品主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核能物资等等。这里所说的民用爆炸物品,主要分为三类:(1)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纯导爆系统;起爆药;岩石、混凝土爆破剂。(2)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本法所称“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主要是指供给城市生活、生产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以及汽油、柴油等液体燃料。由于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管理稍一不慎,容易发生火灾或者爆炸,因此必须从严管理,以防为主。“充装站”,主要指从事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业务的单位。“供应站”,主要指从事液化石油气和机动车加油业务的单位,如汽车加油站。“调压站”,主要指从事煤气、天然气调压,以利于供给城市生产、生活需要的单位或者部门。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在城市总体规划时将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同时,,对管辖区内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进行防火安全管理,并向这些单位的职工进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和装卸等各方面科学知识和安全知识的教育,使他们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储存和装卸以及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二款是关于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设置不符合本法的有关规定,如何解决的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同时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设置不符合本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情况多种多样,如有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原来建在城市的边缘,随着城市的发展,现在位于城市中心;有的易燃易爆气体的充装站、供应站以前设置的位置不合理,现在已经成为城市的隐患,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势必危及城市的安全。“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对于原来的设置已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果断采取措施限期解决,如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搬迁或者改作它用,等等,消除隐患,确保平安。这些改正措施既可以由本单位主动解决,。本款所称的“有关单位”,既包括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或者部门本身,也包括这些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其目的在于增强防火责任意识,明确各部门或者单位所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防止有关单位或者部门互相推诿,逃避责任,也为执法部门执法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以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