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释义:第六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新闻媒介要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的规定。
消防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综合性学科,各级人民政府、各行各业要对发展消防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因为考虑到消防工作不仅仅是消防部门的专项工作,而且涉及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每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很有必要通过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消防意识,让人们了解消防工作的重要性,从而更有效地做好消防工作。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工作要经常抓、切实抓,具体讲,就是要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机构,扩大宣传领域,广泛深入地推动消防宣传活动的开展,要发动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和工会、妇联、青年团、消防协会等团体密切配合,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各种传播媒介、宣传手段,经常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报道防火灭火经验和火险隐患、火灾事故及其教训,宣扬表彰热心消防、勇敢灭火的好人好事,同时要积极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大城市应积极筹建消防陈列馆或博物馆。消防队(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科研所、消防院校都要向社会开放。“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主要是指通过消防宣传教育,使大多数社会成员都了解和掌握报警、避难以及预防火灾、灭火自救的常识,如何预防火灾和消除火灾隐患,让每个人都认识到消防的重要性,懂得消防法律知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的规定。学校教育是传授知识的主要渠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是指应当将消防知识作为一门课程纳入教学、培训计划,目的是让学生和受培训人员懂得消防的有关知识,了解火灾会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及人身伤害,认识到火灾的危害,从而加强防范意识。消防课程的设置要求纳入教学计划。该款所说的教学计划,既包括义务教育,也包括其他形式教育,比如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等等,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同时,中小学校要把消防教育和学生的课堂教学、课外活动、道德法制教育结合起来,积极举办消防讲座,消防夏令营,青少年消防警校活动,等等。
第三款是关于新闻媒介机构有对消防知识宣传教育的义务的规定。根据该款规定,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和消防法律,及时报导重大火灾,让人们引以为鉴;在火灾易发季节多播放宣传预防火灾的节目,出版和发行有关消防知识的书刊等,成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法定义务。这样使消防宣传教育成为这些主管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有利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落实,有利于提高全体公民的消防意识,使消防工作成为一项大众关心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