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如何理解本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都包括本数在内。如,本法对某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时拘留最低要处五日,最高可处十日;罚款最低要罚二百元,最高可罚五百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生效日期和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废止的规定。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又对其中的某些内容做过一次修改。近20年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惩治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治安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条例》有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处罚程序等方面的规定都有待完善,以适应社会治安形势发展的需要。同时,在这近20年间,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刑法》、《刑事诉讼法》都经过比较全面的修改,《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相继出台,也促使《条例》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以适应民主法制进步的要求。
本条规定了两层意思:第一,规定了本法的具体生效日期;第二,,不再有效。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法》是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从通过到生效实施,中间相距半年时间。之所以规定了这么长的一段时间,主要是考虑到《本法》涉及了社会治安管理的方方面面,许多规定都与百姓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如本法规定的在观看体育比赛时扰乱场内秩序的;非法携带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的、不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或者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制造噪声或者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的等等,这些规定可以说是牵涉到了普通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能更好地了解本法规定的内容,自觉遵守本法,并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本法的贯彻实施有一个良好的社会基础,需要有一个在社会上进行广泛宣传教育的时间,使广大人民群众有一个学习和熟悉法律的过程。另外,《本法》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处罚以及处罚程序等几方面对原《条例》作了比较全面的修改和完善。为了适应民主与法制的要求,本法在强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社会保障功能外,还加强了规范和保障的功能,本法第一条立法目的就明确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是制定本法的目的之一。在具体设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其处罚的同时,规范了处罚程序,还专门针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增加规定了“执法监督”一章,加强了执法监督,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本法还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所采用的文书的内容作了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本法,有关部门和人员也需要有一个学习的过程,要在思想上物质上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