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释义:第七十四条

  • 颁布单位:建筑法释义:第七十四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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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施工企业违反法律上述规定的行为,依照本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依照本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这里讲的“情节严重”,包括在建筑工程的主体或承重结构等关键部位进行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或者有其他不按设计图纸及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给工程留下严重质量隐患,甚至因此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数额较大的;以及多次发生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违法行为的等等。(4)因建筑施工企业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承担负责返工、修理,并承担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民事责任、(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所涉及的犯罪主要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