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释义:第七十六条

  • 颁布单位:建筑法释义:第七十六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 关键词:建筑 共和 人民 中华 行政 规定 处罚 资质 本法 违法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布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的规定。

  一、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制裁,这种制裁或者是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某些权利(如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就分别属于对违法者从事建筑活动的权利的限制或剥夺),或者是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定新的义务(如本法规定对某些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就属于对违法者设定的缴纳金钱的义务),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保护问题,因此,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换句话说,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具有哪些行政处罚权,都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超越法定处罚权限范围实施行政处罚,都不符合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都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规定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当然也必须对实施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明确规定,以符合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使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得以有效实施。

  二、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5类,即(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责令停业整顿;(4)降低资质等级;(5)吊销资质证书。本条对不同的行政处罚,规定了相应的实施机关:

  1.对依照本法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行政机关决定。因为颁发资质证书,是对有关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的确认;而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则是对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的限制或者剥夺。为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和有效,对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的确认和限制、剥夺,都应由同一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除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以外的本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这就是说,本法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对违反建筑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