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释义: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法第十二条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所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过资质条件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资质依法进行审查,按其具有的条件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是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行政管理措施。依法负有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所颁发的资质证书与该单位的资质等级条件相符。从实际情况看,确有某些负责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询私舞弊、,利用手中的权利搞“权钱交易”,或者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颁发该等级的资质证书,给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带来很大危害,也严重损坏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对这种违法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依照本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1)情节比较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颁发证书的机关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1)本罪的主体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循私舞弊犯有本罪的,适用更重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