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之第六章
第四十七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的规定。
一、外商独资企业是外资企业的一种,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资本由一个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比较,有很多相同之处,主要包括:1.都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2.其投资人均为单一的投资人;3.都是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二者也存在很多不同点,主要包括:1.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是一个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为一个非中国公民,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方能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相当宽松,设立程序较为简便,只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和必要的从业人员,企业登记机关就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登记。除非个人独资企业拟从事的业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就不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3.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投资者的财产不可分,不能独立承担企业债务,其债务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因此,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均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商独资企业作为外资企业的一种,也可以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二、外商独资企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一个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一类是一个非中国公民(外国自然人或者无国籍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中,一个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因其投资者不是自然人,当然不适用本法。而对于投资者为一个非中国公民的外商独资企业,虽其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但其设立条件、设立程序、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一些经营规范与个人独资企业有很大的不同,并且我国已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规范。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关于这一问题,在立法过程中,曾有不同的意见,,目前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调整,因此对于外商独资企业目前暂不能适用本法,草案对此也未作明确规定。本法的草案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的过程中,有的同志建议在本法中明确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有的同志提出,对外商独资企业应实行国民待遇,不应适用特殊政策,建议将外商独资企业纳入本法调整。,许多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企业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目前我国对于外商投资设立企业已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可不适用本法。但是草案第二条规定的调整范围并没有排除外商独资企业,对此有必要在法律中加以明确。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一、本法的施行日期。法律的施行日期即法律的生效日期,也就是一部法律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我国法律对生效日期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规定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公布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二是,规定法律于某一具体时间起施行,这一具体时间为法律公布一段时间后的某一具体时间。三是,规定法律以另一部法律的施行为前提,在另一部法律颁布施行一段时间后,该法律开始施行。本法属于第二种情况,本法是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l月l日起施行。
二、本法的施行日期作上述规定,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新的企业形式,虽在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但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其不是很了解,需要进行广泛宣传。个人独资企业最主要的特点是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范围包括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这类市场主体已实际存在,并且数量很大。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将这些性质相同的市场主体赋予不同的称谓,主要是从所有制性质的角度来划分的,这一划分不够科学。对这一类市场主体分别以不同的法律予以调整,也不够系统、统一。,改变过去按所有制形式划分市场主体的方式,按照市场主体的责任形式和出资方式对其进行基本分类和规范,从这一目的出发,我国已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本法与上述两部法律将成为我国规范市场主体的基本法律规范。社会上可能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含义、性质、行为规范以及制定本法的意义不是很清楚,需要法制宣传部门、社会媒体加以宣传,使其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以有利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本法的贯彻执行。二是,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大量存在,但社会上很少使用这一称谓,也没有相应的法规、规章与之配套施行,因此,需要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规范,例如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名称、事务管理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利于本法的贯彻实施。此外,对原有的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以及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及如何按照本法予以规范也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这需要一段时间深入细致地研究分析,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按照本法规定的原则,从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法律环境的目的出发来制定。
三、本法不具有法律上的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不仅适用于其施行后所发生的行为,而且适用于其施行前所发生的行为。任何一部法律都存在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我国的法律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溯及力,也不在法律中对此作明确规定。如果某一法律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则会在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本法对其是否具有溯及力未作规定,说明本法不具有溯及力。因此,如果投资人要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则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其事务管理、解散清算及其他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对依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经设立的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如何按照本法进行规范,。(完)
【释义】本条是对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的规定。
一、外商独资企业是外资企业的一种,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资本由一个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比较,有很多相同之处,主要包括:1.都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2.其投资人均为单一的投资人;3.都是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二者也存在很多不同点,主要包括:1.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是一个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为一个非中国公民,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方能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相当宽松,设立程序较为简便,只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和必要的从业人员,企业登记机关就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登记。除非个人独资企业拟从事的业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就不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3.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投资者的财产不可分,不能独立承担企业债务,其债务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因此,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均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商独资企业作为外资企业的一种,也可以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二、外商独资企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一个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一类是一个非中国公民(外国自然人或者无国籍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中,一个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因其投资者不是自然人,当然不适用本法。而对于投资者为一个非中国公民的外商独资企业,虽其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但其设立条件、设立程序、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一些经营规范与个人独资企业有很大的不同,并且我国已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规范。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关于这一问题,在立法过程中,曾有不同的意见,,目前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调整,因此对于外商独资企业目前暂不能适用本法,草案对此也未作明确规定。本法的草案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的过程中,有的同志建议在本法中明确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有的同志提出,对外商独资企业应实行国民待遇,不应适用特殊政策,建议将外商独资企业纳入本法调整。,许多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企业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目前我国对于外商投资设立企业已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可不适用本法。但是草案第二条规定的调整范围并没有排除外商独资企业,对此有必要在法律中加以明确。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一、本法的施行日期。法律的施行日期即法律的生效日期,也就是一部法律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我国法律对生效日期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规定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公布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二是,规定法律于某一具体时间起施行,这一具体时间为法律公布一段时间后的某一具体时间。三是,规定法律以另一部法律的施行为前提,在另一部法律颁布施行一段时间后,该法律开始施行。本法属于第二种情况,本法是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l月l日起施行。
二、本法的施行日期作上述规定,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新的企业形式,虽在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但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其不是很了解,需要进行广泛宣传。个人独资企业最主要的特点是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范围包括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这类市场主体已实际存在,并且数量很大。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将这些性质相同的市场主体赋予不同的称谓,主要是从所有制性质的角度来划分的,这一划分不够科学。对这一类市场主体分别以不同的法律予以调整,也不够系统、统一。,改变过去按所有制形式划分市场主体的方式,按照市场主体的责任形式和出资方式对其进行基本分类和规范,从这一目的出发,我国已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本法与上述两部法律将成为我国规范市场主体的基本法律规范。社会上可能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含义、性质、行为规范以及制定本法的意义不是很清楚,需要法制宣传部门、社会媒体加以宣传,使其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以有利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本法的贯彻执行。二是,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大量存在,但社会上很少使用这一称谓,也没有相应的法规、规章与之配套施行,因此,需要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规范,例如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名称、事务管理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利于本法的贯彻实施。此外,对原有的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以及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及如何按照本法予以规范也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这需要一段时间深入细致地研究分析,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按照本法规定的原则,从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法律环境的目的出发来制定。
三、本法不具有法律上的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不仅适用于其施行后所发生的行为,而且适用于其施行前所发生的行为。任何一部法律都存在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我国的法律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溯及力,也不在法律中对此作明确规定。如果某一法律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则会在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本法对其是否具有溯及力未作规定,说明本法不具有溯及力。因此,如果投资人要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则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其事务管理、解散清算及其他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对依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经设立的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如何按照本法进行规范,。(完)
法律最新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