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第8条

  • 颁布单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第8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条例 保险 强制 交通事故 责任 机动车 道路 费率 发生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

  【关联法规】

  《保险法》第36、37、107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10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