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第2条

  • 颁布单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第2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条例 保险 强制 交通事故 责任 机动车 投保 规定 社会

  第二条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从而本条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强制投保义务。强制保险,也称法定保险,是一国政府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通过颁行法律强制实施某种保险的制度。强制保险表明,要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不仅是保险业界的事情,政府也应发挥必要的作用和给予一定的支持。对于关系到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风险,强制保险是一个很好的途径,也是为尽力挽救伤者生命、体现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和减少社会矛盾的经济高效手段。就机动车责任保险而言,其本意是出于分散加害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考虑,也间接惠及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此世界各国均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强制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条例仅适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及其监督赔偿三个环节。同时,对于本条例未规定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必然涉及的其他环节,如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变更、保险赔偿金的给付期限、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资格审定等事项,可参照适用《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关联法规】

  《保险法》第50、51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