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11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11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登记 公司 人民 共和 中华 名称 或者 企业 使用 机关

  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条文注释

  公司的名称就是公司的名字,与自然人的名字一样,作用就在于便于识别。但由于对公司管理的需要,对公司的名称也会有特殊的要求。表现在:

  1.有限责任公司在登记时,名称中必须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2.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经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在特殊情况下,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3.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并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州)或者县(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4.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5.未经登记注册,不能够以公司名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事其他法律活动,否则就是违法,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6.未经公司所有人许可,冒用他人公司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也是违法行为。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8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3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管理管理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