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6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6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登记 公司 人民 共和 中华 国家 总局 工商 规定 行政管理

  第六条 :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

  条文注释

  第一种是国家出资或控股的公司。与1994年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比,。主要原因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大量的国有公司通过对外投资、股权置换等实现了集团化经营,股权结构变得很复杂。同时,,有的涉及与地方甚至民营资本合资的问题。

,同时又避免大大增加其工作量,降低企业登记的效率,因而采用了50%这个界限。即只有当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在所投资的公司中持股占50%以上的绝对多数时,。

  第二种是外商投资公司。这里所说的外商投资公司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同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同时也包括以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当然,以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外国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对外投资限制的规定。

  第三种是其他情况。主要针对的是特定行业,如果国家法律、,。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65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8条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