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2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2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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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条文注释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适用的对象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这两类公司的基本特征都是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度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是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规模比较小、股东人数比较少,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要少于50人。其全部资本不划分为股份,也不能上市,股东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承担对公司债务的责任和行使股东权利。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法》所规定的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也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在设立登记时,也要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3、6、24、58、65、180、193、199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6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