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谷、盆地等易涝地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除涝治涝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完善排水系统,发展耐涝农作物种类和品种,开展洪涝、干旱、盐碱综合治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防涝规划,采取防涝措施的规定。
一、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谷、盆地等地区由于其地势的原因,遇到连续降雨天气,排水不利,常易发生涝灾。涝灾如不重视也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在农村危害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在城市影响工业生产、公路的畅通及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因此,本条要求上述地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防涝。
二、根据本条的规定,防涝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防涝工作应当纳入规划。上述地区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涝灾的发生规律,结合当地的地理、水文情况,对当地治涝、除涝工作统筹安排,根据该地区防洪安全的需要,确定防涝标准,部署修建防涝设施工程及其他防涝措施,坚持全面规划,综合防治的原则,制定除涝治涝规划。除涝治涝规划属于专业规划,一般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完善排水系统,综合治理涝灾。除涝治涝的关键在排水,要尽量利用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使更多的水自流排出,在外河水位较高的低洼地区,利用排涝泵站,进行抽水排水。同时要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变害为利的防治原则。比如,在地势较低的地区种植向日葵和麻类等耐涝作物;根据易涝地区往往交替发生干旱、盐碱等灾害的规律,开展洪涝、干旱和盐碱的综合治理;对于排水十分困难的地区,可以作为滞涝区,发展水产业。因此,本条要求,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谷、盆地等易涝地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如水利、农业部门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相应措施,完善排水系统,开展综合治理,以达到防涝治涝,减少损失的目的。
3.城市是人口稠密、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为了确保城市免受洪涝灾害的侵袭,必须加强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统一管理。根据本条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有义务安排资金,按照防涝规划以及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修建排涝管网和泵站,完善城市排水体系。对这些排水设施要科学管理,经常维护,严格按照规划使用,保证设施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