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释义:第六条
第六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防止该土地沙化的义务。
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治理该沙化土地的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防沙治沙义务的规定。
一、本条分别对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或者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的防沙治沙的义务作了规定。
本条所称的两类土地均包括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本条第一款所称使用的土地,包括尚未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本条所称的单位应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公民、个体承包户、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等。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或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同样有防沙治沙的义务。
二、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防止该土地沙化的义务。这一规定明确了不仅使用沙化地区的土地有防止土地沙化的义务,而且使用非沙化地区的土地也有防止土地沙化的义务。这里讲的义务应当主要是侧重于因单位和个人的使用土地的活动可能引起土地沙化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土地沙化。
三、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治理该沙化土地的义务。这一规定既包括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治理的,也包括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生产、建设等活动的,都要对其使用的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治理。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等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对企业、个人不仅是义务,更重要的是企业、个人自身也有这种治理的需要,通过治理沙化土地,改善生态环境,改变企业的面貌和形象,有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也有利于老百姓个人的生产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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