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释义:第五条
第五条 ,、协调、指导全国防沙治沙工作。
、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沙治沙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协调、指导全国防沙治沙工作;、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第三款明确了地方政府组织、领导防沙治沙工作的责任。本条对防沙治沙工作管理体制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
一是防沙治沙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植树造林、草原保护、水资源合理调配、土地管理、生态环境监督等各方面的工作,,林业、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才能搞好。二是为了与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即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和气象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三是考虑到地方的机构情况比较复杂,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的涉及防沙治沙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没有一一列举。沙化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防沙治沙工作实施统一组织、领导,其所属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地区的防沙治沙工作。
二、防沙治沙工作应当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防沙治沙的合力。,、协调和指导工作。如何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应注意两点:一是组织、协调、指导应依照防沙治沙法、;二是组织、协调、指导工作主要是在“宏观”上的,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防沙治沙工作的专长作用,主动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