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释义】 本条是对国家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规定。
一、本条所称限期淘汰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名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和转让的制度。我国之所以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问题非常突出,很大程度上在于企业至今仍在使用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因此,国家对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是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升级换代,减少资源浪费和控制环境污染,推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和必然要求。
二、如何贯彻实施本条规定的限期淘汰制度?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关于淘汰的对象。根据本条的规定,应当加以淘汰的对象包括四种,一是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二是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以上两方面包括土法炼油、平炉炼钢、汞法制碱、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三是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设备,四是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产品等。后两方面包括叠轧冷板、1800千伏安以下的钛合金电炉、2V-0.3/7 、V-0.3/7空气压缩机、直径1.98米水煤气发生炉等,还包括严重浪费能源、污染环境的空调、电冰箱、炉具等。
(二)关于应当淘汰的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目录。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对应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实行目录制度,、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目录。1997年6月,国家经贸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机械工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号)》,分别不同情况淘汰了15种工艺与设备。1999年1月,,国家经贸委又公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分别不同情况立即淘汰或者限期淘汰20种生产能力、36种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58种落后产品。1999年12月,,国家经贸委发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涉及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石油化工、建材、机械、印刷业(新闻)等8个行业,共119项。2002年6月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又公布了第三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2002]32号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该第32号令中指出:制定本目录的目的,是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治环境污染、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本目录淘汰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本目录涉及消防、化工、冶金、黄金、建材、、轻工、纺织、棉花加工、机械、电力、铁道、汽车、医药、卫生共15个行业、120项内容。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在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的过程中,针对国内外市场变化和产业发展情况,陆续分批公布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具体计划,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本目录所列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新上、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本目录所列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关产品进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目录调整《禁止进口目录》,并对外公布实施;本目录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本地企业认真执行本目录。对拒不执行淘汰目录的企业,有关部门要限令其停产并取消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各商业银行要停止贷款。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本目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该第三批淘汰目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至于某种落后生产能力、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具体淘汰期限,从2002年到2005年不等,在目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三、关于淘汰目录的法律地位,本法未作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与有关的法律相衔接。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因此,在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同时,还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