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第十条
第十条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释义】 本条是对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的规定。
一、所谓清洁生产信息系统,是指为社会各界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情报服务的体系;所谓清洁生产技术咨询服务体系,是指为社会各界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性指导意见的服务系统。
为什么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目的在于解决和克服一些企业在开展清洁生产时遇到的信息和技术方面的障碍。这里所称信息方面的障碍,主要是指企业因某些原因无法全面或者及时了解有关清洁生产方法、清洁生产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和清洁生产政策法规等方面的信息和情况,从而缺乏或者丧失选择清洁生产方法、技术、清洁产品和设备以及合理利用可再生的废物的机会。一些偏远地区的企业和广大的中小型企业,信息缺乏的问题比较突出,成为影响清洁生产推广的瓶颈。
二、由于向社会提供清洁生产信息服务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且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因此,普通的个人和企业难以独立担当此任。当然由政府直接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也不够妥当。现实可行的办法就是由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支持有关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建立该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这样可以发挥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各自的优势和积极性,从而促进清洁生产的信息交流和技术服务事业的发展。政府通过发挥社会活动管理者和组织者的功能,运用组织、支持的手段和方法,使有关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建立起清洁生产的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再通过该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的正常运行,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有关的信息和服务。这些有关的信息和服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清洁生产的方法;2.清洁生产的技术;3.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信息;4.清洁生产的政策(含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等。
三、如何建立清洁生产的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根据本条的规定,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1.、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都有义务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的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也就是说,上述的“组织和支持”的义务,不是某一个部门的事,而是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义务。2.上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立清洁生产的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方面,应当从事的是“组织和支持”工作,而不是直接建立具体的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体系,亲自进行具体的信息和咨询服务。3.上述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体系所从事的,主要是向社会提供有关的清洁生产方法、清洁生产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法规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目的在于为社会开展清洁生产创造有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