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技研究和开发,通过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规定。
一、本条把对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的一般环境法律制度,引入海洋环境保护法之中;同时把使用清洁能源、采用清洁生产工艺作为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之一。所谓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即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陈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使用,是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源头,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是从源头遏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是最有效、最节省的保护海洋环境的措施。清洁能源,是指无污染,利用率高的能源。清洁生产工艺,是指污染物排放量少,资源利用率高的生产工艺。使用清洁能源和清洁生产工艺,既可以从源头上防止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又可以节约资源。
二、第一款是把原则性和具体性相结合,确定了防治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和制度。该款的第一句话是确立“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这一用科学技术手段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基本原则,表明国家对保护海洋环境的决心和对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视,根据这一规定,国家将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利用各种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防治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二句话是具体规定国家通过科学技术手段,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即实施对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淘汰制度,并把这一制度作为一项具有强制性的海洋环境法律制度确定下来,根据这一规定,国家将逐步淘汰一切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以避免由于使用这些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三、第二款确定了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进一步做法,是实行企业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根据这一款的规定,一切企业,都必须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同时,一切生产企业,都必须努力采用能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本款所规定的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的企业,不仅仅是指海上的各类企业,也包括陆地上的各类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