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气象法》将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项主要责任和义务,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主要考虑:一是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是防御气象灾害的基础设施,没有现代化的监测、预警系统,就谈不上有效地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经济越发展,越要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就越需要及时、准确地监测预报灾害性天气;二是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气象防灾减灾能力,提高气象防灾减灾效益,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所在。多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十分重视。北京、福建、广东及深圳等地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已初具规模,并发挥了效益;辽宁、江西、安徽、湖北、湖南、上海、天津、江苏、浙江、重庆等地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也正在起步。因此,为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气象法》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
本条所称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是指根据当地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的特点和气象防灾减灾的特殊需要建立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警报服务系统。包括中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网(含气象自动监测网、雷达监测网)和短时、超短时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服务系统等。
二、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1.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一定时期内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政府依法加强领导,落实有关政策,协调各部门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目的是贯彻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方针,针对当地气象灾害影响的程度和防御的重点,明确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在一定时期内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以及各方面工作的任务、措施,使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序进行,并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通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本地区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的重点和提高气象防灾减灾能力的具体步骤,以达到有效防御气象灾害的目的。因此,在《气象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非常必要,而且意义重大。
2.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与当地有关规划相衔接。根据本条规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这充分体现了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涉及各个政府部门,各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保证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全面、协调、可行。,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也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长远目标规划为主要依据,作为其中有关部分的扩充和延伸,与之密切衔接。同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中的基础项目和任务应落实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相关各项事业的发展规划、计划中。
3.本条规定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内容,由于地区不同、时间不同,规划的内容也有所不同,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因地因时制宜,力求结合实际,便于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气象防灾减灾规划编制的背景,以及本地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现状;(2)指导思想、编制原则及规划总体目标;(3)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体系建设;(4)气象防灾减灾法规体系建设;(5)气象防灾减灾工作重点;(6)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与技术系统现代化建设;(7)气象防灾减灾科学技术发展规划;(8)气象灾害监测预报方案;(9)气象灾害应急及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建设;(10)灾后救灾与恢复重建准备;(11)气象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等。
三、规定了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职责。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个人生命财产免遭损失,这就决定了参加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成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共同义务。本条对有关组织和公民个人参加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法律义务和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其主要义务是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其内涵就是在气象灾害防御中遵纪守法,服从统一指挥,按照政府有关防灾减灾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落实好政府有关防灾减灾的措施,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主动投入到防灾减灾中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下,共同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