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释义】本条规定了气象信息的使用要求以及通过传播气象信息所获收益的一部分应当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一、规定了气象信息的使用要求。气象信息不仅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而且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近年来,某些媒体随意转抄、摘抄气象预报向社会传播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种气象预报无序刊播,不仅侵害了气象台站的合法权益,更严重的是转、摘中产生的谬误有可能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据调查,全国有相当多城市的寻呼台存在滥传不是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非实时性气象信息;有的省(区、市)电台和报刊存在着以不同方式播发和刊登不是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预报,全国有6个省(区、市)发生BP机寻呼台因违法传播气象信息而引起的诉讼。利用虚假气象预报作广告的事件时有发生,如1995年夏季,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广告制作中虚报上海市高温还将持续,当天就有100多位市民打电话到市气象台询问,既在市民中造成混乱,又干扰了气象部门的正常工作。为加强对气象信息传播的管理,《气象法》中明确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同时还要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坚决制止和依法处理非法向社会制作、传播、转播和发布气象预报的行为。本款规定的“适时气象信息”,是指气象台站最新制作、发布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
二、规定了传播气象信息所获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公益性气象事业的发展。气象事业作为社会基础性公益事业,其发展需要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支持。近年来,国家虽逐步加大对气象事业的投入,但距实际需求仍有很大差距。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国家加大对气象事业投入的力度,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对气象事业给予必要支持。目前,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传播媒体提供的公众气象预报是无偿的,今后仍然是公益性的。一些传播媒体以及无线寻呼台将插播、提供气象预报作为吸引用户乃至招揽客户的重要手段,并且在播发、刊登气象预报信息过程中,转播、导播广告,以获取广告费等附加收益。由于这种附加收益是利用播发气象信息获得的,法律规定提供气象预报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取其中的一部分用于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是合理的。这部分收益是传播气象预报附加收益的一种价值补偿,将用于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促进气象预报工作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和广大公众对气象服务的需求。因此,本条明确规定:“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这就为社会各界支持气象事业发展的落实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