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释义:第10条
第十条 、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度的规定。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或有害因素所作的控制规定。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1)国家级排放标准是国家制定的综合性的和各行业的通用排放标准,、审批、颁布和废止。
(2)地方级排放标准是在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环境条件和经济状况差别很大,在重点城市、特定地区,为了保持一定环境质量,也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并优先执行。
(3)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国家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向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关联法规】
《水污染防治法》第7、8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15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1、23、26、28、32、33-35、43-45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条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9、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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